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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关于商请重新核准****港区220****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的函》(榕供电函[2024]22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我委曾于2019年10月23日以榕发改审批〔2019〕157号文核准了****港区220****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现你司提出,因用地审批手续滞后,本项目无法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申请重新核准本项目。经研究,我委同意重新核准****港区220****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具体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公司**港区项目生产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港区220****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县坑园镇坑园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扩建**港区220****电站110千伏间隔一个。
四、项目总投资274万元(无建设用地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68.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5%。
项目股东:****,出资比例:100%。
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社稳分析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闽国用(2014)第00080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即日起,原榕发改审批〔2019〕157号文予以作废。
****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