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牌坊乡2024****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3-29
牌坊乡2024****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答疑一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牌坊乡2024****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如下: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中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1 条目号2.5 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施工合同额的8%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备注:(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2)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答疑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招标人:****
地 址:**省**市**县牌坊回族满族乡魏武大道与S227**北300****政府
联 系 人:王维维 联系方式:0551-****2098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县店埠镇深秀路2****中心B区四楼
联 系 人:孙运龙 联系方式:0551-****8760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