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部:
你单位“关于请求对《**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建设类项目,位于**省**市**县县城及下属11个乡镇(双溪镇、香田乡、雷公尖乡、仁首镇、高湖镇、水口乡、宝峰镇、璪都镇、官庄镇、中源乡和三爪仑乡)。
项目包括**自来水管网延伸,总设计规模为6.0×104m3/d,****水厂在双溪镇、雷公尖乡及香田乡管网全覆盖;**高湖水口供水工程,以及**或改造其他5个乡镇供水工程共10座,设计供水规模为1.77×104m3/d;**或改造5处行政村供水工程共5座,设计供水规模为0.12×104m3/d。
项目由**供水工程(一标)、中源供水工程(二标)、官庄供水工程(三标)、璪都供水工程(四标)、三爪仑供水工程(五标)、高湖镇供水工程(六标)、水口乡供水工程(七标)、宝峰镇供水工程(八标)和仁首管网工程(九标)等9个标段组成,共计布设管线****818m。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72.84hm2,其中永久占地1.54hm2,临时占地171.30hm2。
项目已于2023年9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3月完工,建设总工期为19个月。项目总投资为37204.1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1906.22万元,项****政府专项债券及自筹。
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88.56万m3,其中挖方量为94.28 万m3(含表土30.08万m3),总回填土方量为94.28万m3(含表土30.08万m3),经土石方平衡后,无借方,无余方。项目不设置取土、弃土场。
二、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其内容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规定,达到了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可作为下一阶段设计的依据。
三、项目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全县气候温暖,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长。项目区多年平均气温17.30℃,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75mm。项目区地处南方红壤丘陵侵蚀区,土壤为红壤,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km2●a),属**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四、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72.84hm2。施工期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量为 5302.03t,其中新增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为3634.59t。
五、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合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为南方红壤区建设类一级,六项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1,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六、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其总面积核定为172.84hm2。
七、基本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及分区防治措施。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9个一级防治区,分别为**供水工程防治区、中源供水工程防治区、官庄供水工程防治区、璪都供水工程防治区、三爪仑供水工程防治区、高湖镇供水工程防治区、水口乡供水工程防治区、宝峰镇供水工程防治区和仁首管网工程防治区。各一级区分别再划分以下二级区:其中**供水工程防治区、中源供水工程防治区、官庄供水工程防治区、璪都供水工程防治区、三爪仑供水工程防治区、高湖供水工程防治区、水口乡供水工程防治区、宝峰镇供水工程防治区8个防治区其下划分为建筑物工程防治区和管线工程防治区2个二级区;仁首管网工程防治区划分为管线工程防治区1个二级区。
八、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九、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你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实施监测,其结果要定期向我局水土保持机构报告,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并按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局水保办,以作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后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中的附件。
十、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及方法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749.26 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为546.62万元。水土保持总投**工程措施费为 340.35万元,植物措施费为53.22万元,临时措施费92.28万元,独立费用为221.34万元(含监理费41.50万元,监测费 56.36万元),基本预备费为42.43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加强对本方案的实施监督。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监督。
十二、如发生工程后续设计变更应及时报我局审查同意。
十三、建设单位在工程试运行阶段,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文)的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并通过规定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在公开验收材料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