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25栋102号房产
**省**市**区吉盛小区2-25栋102号房产
GR2023TJ****244-2
挂牌价: 48.5782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4-0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15
房产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21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923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省**市**区吉盛小区2-25栋102号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区 | ||||||||
**中量房地产土地****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 ||||||||
****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3-12-26 | |||||||||
48.7 | 账面价值(万元)1.03974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该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等情况。 3、转让方****房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故无法提供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信息。 4、根据转让方购买本房产时与当时出卖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规划用途为住宅。如本次转让房产权属变更后,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中包含土地信息,则以证载信息为准。过户时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区津围公路29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何崇富 | 成立日期1980-03-25 | ||||||||||
42,565.9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
911********550030D | 经营规模小型 | ||||||||||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其他蒸馏酒)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进出口;在自有厂区内提供游览接待服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其他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493986 | ||||||||||
****公司 | 批准日期2023-09-22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集团****公司转让外埠5处房产的批复》 津食政发[2023]259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04-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15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 (看房联系人:王伟光 联系电话:022-****2435 )。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规定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交易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9、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0、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1、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5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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