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公司(****0482MAD5ACKA1X)关于《****年产1000吨有机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312-410482-04-05-907438)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辅材料、工艺、设备及产品必须与环评文件保持一致,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关于对生产饲料添加剂等微量元素项目加强监管的通知》(平汝环字〔2024〕17号)文件内容,你公司应严格做到以下三条要求:
一 、安装视频监控,24小时无死角视频记录,影像记录电脑保存需30日以上,与环保局执法所联网;
二、建立原料产品购销台账,保留原始记录、发票及合同,必要时可以加入视频及照片,保存期为3年,随时备查。
三、每月向执法所报送月报,说明本月生产运营情况。
本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构:****环境局**分局
联系地址:**市**中路324号
联系电话:0375-****063
邮编:457599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