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城南出入口沿路改造提升项目-6号楼、10号楼、11号楼
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县老于汽车维修部 | ||
工程名称 | **县城南出入口沿路改造提升项目-6号楼、10号楼、11号楼 | ||
建设地址 | **县 | ||
建设规模 | 1670.33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略) 至 2024-12-30 | 合同价格 | 292.0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中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白先龙,李剑 |
设计单位 | 中裕工(略) | 项目负责人 | 陈翔,张艳海 |
施工单位 | **康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黄倩文 |
监理单位 | ****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程智勤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康志(略) | 项目经理 | 黄倩文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略)。
六、建筑工(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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