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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至**高速公路(**境)**至**段建设项目用地于2023年12月4日已经《自然**部关于**至**高速公路(**境)**至**段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850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自然**部。
二、批准用途:高速公路。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至**高速公路(**境)**至**段建设项目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新场乡勇江村、花庆村,岩腊乡菁口村、泉塘社区、三股水村、青杠坡村、**村,鸡场乡新合村、鸡场社区、芦坝茶场,****社区、家合村、石平村、杉木村、长石村。
五、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上述乡镇街道范围内,具体征地范围以《**至**高速公路(**境)**至**段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类别及面积:新场乡勇江村、花庆村,岩腊乡菁口村、泉塘社区、三股水村、青杠坡村、**村,鸡场乡新合村、鸡场社区、芦坝茶场,****社区、家合村、石平村、杉木村、长石村集体土地240.553公顷(农用地216.2664公顷、建设用地2.4255公顷、未利用地21.8611公顷)。
七、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公布**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安府函〔2023〕19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
1.耕地:45220元/亩;
2.耕地以外的农用地:45220元/亩;
3.****基地以外建设用地:45220元/亩;
4.****基地:45220元/亩;
5.未利用地:21540元/亩。
八、被征收土地人员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
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新场乡、岩腊乡、鸡场乡、****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按实地丈量调查确认的地类、面积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实施征地补偿,请被征地单位或农户予以配合,并相互转告。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5日
一审:黄钊
二审:阮玲
三审: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