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身份证号码:352227**********15
地址:**省**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对******公司位于**县鹤塘镇溪尾洋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骄柜家居制造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的环境违法行为,你是******公司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人员,具体表现如下:******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8类“木质家具制品业21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骄柜家居制造有限项目从2022年9月开始建设,厂房面积约17650平方米,主体钢构已建成,地面已浇注水泥,现场建设有推台锯5台、封边机18台、六面钻16台等设备,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为中央除尘器三套、水帘喷漆房;******公司虽于2022年9月22日与**中联****公司签订******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中联****公司负责编制《**骄柜家居制造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协助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公司于2023年9月开始不断有设备入厂,进厂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生产线产生的粉尘通过收集罩收集到中央除尘器,但在调试期间未进行报备、也未进行环保设施的监测;大量的各种成品、半成品放置在厂区成品仓库内,至现场检查时总共生产了80套家具;******公司未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而进行生产;你是******公司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人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2月12日曾**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2日对******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3年12月13、21日对******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人员曾**制作的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曾继素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人员曾**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2023年12月13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8类“木质家具制品业21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 10吨以下的除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4、2023年12月12日******公司提供的**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已****改革局备案,环境影响报告只处于编制阶段的事实。
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2日对******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3、21日对******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人员曾**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公司的**骄柜家居制造项目于2023年9月开始不断有设备入厂,进厂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但在调试期间未进行报备、也未进行环保设施的监测;大量的各种成品、半成品放置在厂区成品仓库内,至现场检查时总共生产了80套家具;******公司未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而进行生产的事实;你是******公司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人员。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4年2月29日对******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联****公司出具的证明函,证明******公司已完成建设,环评报告表正在进行编制中的事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是******公司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人员。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古环告字〔2024〕9****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的裁量标准,对具体的违法情况:未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在两年内第一次违法、积极开展整改并配合调查等进行裁量,综合考虑对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元整(小写:人民币54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时应持处罚决定书及“****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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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