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东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第一施工标段(二次)
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略) | ||
工程名称 | 策勒县东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第一施工标段(二次) | ||
建设地址 | 策勒县固拉合玛镇315过道以北,浩海饲料基地东侧540米处 | ||
建设规模 | ****.6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12-14 至 ****-04-12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王显林 |
设计单位 | 众生设计集(略) | 项目负责人 | 吴荣欣 |
施工单位 | 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张远华 |
监理单位 | 新疆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马家驹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略) |
一、本(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取(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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