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城乡建设部分 1
(一)公用事业类 1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4
3.《**省城乡供水条例》 14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7
5.《**省燃气管理条例》 55
(二)市政工程类 74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5
7.《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92
8.《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04
9.《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106
1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13
1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134
12.《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145
(三)市容环境管理类 149
13.《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50
1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60
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80
16.《**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191
17.《**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3
(四)园林绿化类 212
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13
19.《**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214
20.《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219
(五)历史风貌类 220
2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21
22.《**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33
23.《**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40
二、工程建设与建筑业部分 248
(一)招标投标类 248
2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239
25.《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60
2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85
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06
2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307
2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14
3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324
3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344
3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360
33.《**省招标投标条例》 364
(二)建筑节能、建筑设计类 386
34.《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387
3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89
36.《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401
3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04
3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415
39.《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416
4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420
4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422
42.《**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424
(三)工程质量类 433
4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34
4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69
4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474
4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93
4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497
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507
4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510
50.《**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13
51.《**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30
(四)工程安全类 545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46
53.《**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580
5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89
5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93
5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98
5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623
(五)工程造价类 644
58.《**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645
5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654
(六)消防类 655
60.《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656
(七)行政许可类 668
61.《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669
62.《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677
6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683
6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689
6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704
6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718
6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723
68.《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728
6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738
7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739
7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748
(八)环境保护类 757
72.《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58
三、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部分 761
(一)房地产开发交易类 761
7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762
7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764
7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767
76.《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780
7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785
(二)物业管理类 792
78.《物业管理条例》 793
79.《**省物业管理条例》 804
(三)住房公积金类 818
8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819
(四)房屋使用管理类 821
8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822
82.《**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830
8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837
8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840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类 849
8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850
8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853
8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873
88.《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890
(六)房屋征收类 905
8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906
(七)住房保障类 907
90.《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908
9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909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C1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1.****.1 | **、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进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进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进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C1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1.****.2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进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进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进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2.****.1 |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2.****.2 |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2.****.3 |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款: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 /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2.****.4 |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款: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2.****.5 |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 /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2.****.6 |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2.****.7 |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 /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2.****.8 |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行为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2.****.1 |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2.****.2 |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六)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第一项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中心站汇总;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1 | 城镇供水单位供水管网压力不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标准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乡供水水压标准。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管网压力不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标准;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2 | 城镇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轻微 | 影响500户以下用户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一般 | 影响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用户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
严重 | 影响1000户以上用户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3 | 城镇供水单位**、改造项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乡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确保安全卫生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药剂等。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造项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的; | 轻微 | 影响500户以下用户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一般 | 影响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用户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
严重 | 影响1000户以上用户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4 | 城镇供水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水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八条: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 连续停水二十四小时以上的,****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相关单位采取临时供水设施,并及时通知用户,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水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5 | 城镇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城镇供水单位应当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向城乡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第五十二条:供水单位对城镇住宅供水设施实施统一维护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确保供水设施完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人员,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向用户公布。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1 | 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自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竣工后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轻微 | 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管管径DN1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管管径DN100以上DN30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管管径DN300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2 | 在城乡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二)在城乡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乡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的; | 轻微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1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100以上DN30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300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3 | 在规定的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爆破;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五)其他危害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轻微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1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100以上DN30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300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4 | 转供城乡公共供水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三)转供城乡公共供水;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供城乡公共供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5 |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毁损、掩埋、占压城乡公共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闸门。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轻微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10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100以上DN30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涉及供水管道在DN300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6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64 |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DN100以下连接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 |
一般 |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DN100以上DN300以下连接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 | ||||
严重 |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DN300以上连接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供水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65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水申请或者供水,擅自中止供水或者限水的,或者擅自增设供水条件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供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水申请或者供水; (四)不按照规定擅自中止供水、限水; (五)违反规定擅自增设供水条件;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水申请或者供水,擅自中止供水或者限水的,或者擅自增设供水条件的,****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影响1000户以下用水户用水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影响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用水户用水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影响2000户以上用水户用水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限期改正 |
《**省城乡供水条例》C103.6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3.67 | 窃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等形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 (一)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 (二)用水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一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六小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应当从高适用水价。 | 《**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窃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补缴水费外,并处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补缴水费三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补缴水费四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补缴水费五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在50瓶以下,或50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
一般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达到50瓶以上100瓶以下,或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 ||||
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或经营数量达到100瓶以上,或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2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 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 限期改正 | ||||
严重 | 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 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1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轻微 | 拒绝供气5天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 改正 |
一般 | 拒绝供气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 改正 | ||||
严重 | 拒绝供气10天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 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2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轻微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1件(次)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 改正 |
一般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2件(次)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 改正 | ||||
严重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件(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 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3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轻微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100户以下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1天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 改正 |
一般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100户以上500户以下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2天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 改正 | ||||
严重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500户以上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 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4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轻微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下,或50瓶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或5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提供燃气10000立方米以上,或100瓶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5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轻微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瓶(或1吨/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100瓶(或1-2吨/50-100立方米)以内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达到或超过100瓶(或2吨/100立方米)以上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6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轻微 | 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7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轻微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五天以下,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70%—80%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上7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十天以上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4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47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充装10瓶(次)以下的 | 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充装10瓶(次)以上50瓶(次)以下的 |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充装50瓶(次)以上的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1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10处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2 |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70%以上80%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60%以上7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60%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3 | 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1 |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2 |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3 |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4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5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6 |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7 | ****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8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1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轻微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2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轻微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3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轻微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4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轻微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1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1处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2处的(或造成一般以下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3处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2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处的(未造成事故) | 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一般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2处的(或造成一般以下事故)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
严重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104.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52 | 建设单位未**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52 |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改建、扩建住宅建筑未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需要使用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改建、扩建住宅建筑未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1 | 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设区的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下,或5000立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5000-10000立方米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或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2 |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在50瓶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达到50—100瓶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或经营数量达到100瓶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3 | 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加气经营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区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加气经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下,或5000立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5000-10000立方米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或10000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4 | 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在50瓶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达到50—100瓶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或经营数量达到100瓶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54 |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接受临时管理,未保障正常供气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实施临时管理期间,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56 | 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下,或50瓶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或5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提供燃气10000立方米以上,或100瓶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1 | 燃气经营企业所提供的燃气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或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相关标准的、未设立公平秤,对燃气气瓶内的残液未实行计、退、倒残制度的,短斤少两的,或者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出**没有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标志、充装标签、警示标志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2 | 拒绝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供气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签订供用气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供气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3 | 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停止供气或者在禁止时间内恢复供气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在恢复供气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停止供气或者在禁止时间内恢复供气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4 | 擅自停止供气、更换****供应站(点)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供应站(点)。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5 | 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6 | 未定期对燃气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未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或者发现燃气泄漏等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燃气泄漏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7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燃气安全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5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58 | 燃气器具未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除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外,燃气器未经具有相应资格的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的;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未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的;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进行销售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除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外,燃气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当地燃气气源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出具适配证明。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销售。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5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105.59 | 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除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 | 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61 | 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进行施工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 |
一般 | 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6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62 | 燃气用户不遵守用气规定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燃气管理条例》C105.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5.63 |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时,未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抢险、抢修的; 发生燃气严重泄漏、火灾、爆炸时,未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故发展的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发生燃气严重泄漏、火灾、爆炸时,应当立即切断气源,组织抢救,并立即向**消防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无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1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轻微 |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一般 |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
严重 |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2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3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机关吊销施工资格证书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4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40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工程造价0.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1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轻微 | 缺损1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缺损2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缺损3处以上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2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轻微 | 施工现场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施工现场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施工现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1米以上深度的坑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3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轻微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天以下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天以上2天以下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2天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4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轻微 | 依附长度500米以下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依附长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依附长度1000米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5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限5天以下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6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轻微 | 超出审批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超出审批期限5天以下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出审批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超出审批期限5天以上10天以下,或位于次干道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出审批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超出审批期限10天以上,或位于主干道、重点路段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7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8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9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1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10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建设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建设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建设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11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12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下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上10处以下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10处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01.****.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1.****.13 |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1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轻微 | 已制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未及时按规定报备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已制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未备案,或未经批准实施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制定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2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1处,或标志不完好、不清晰1处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2处,或标志不完好、不清晰2处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3处以上,或标志不完好、不清晰3处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3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轻微 |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4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全责任人。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小型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大型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特大型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或者违法行为已对各型桥梁产生较大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5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对城**、小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大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特大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或者违法行为已对各型桥梁产生较大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C202.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26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架设管线50米以下的,或设置广告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下的 | 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架设管线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或设置广告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架设管线100米以上的,或设置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10处以上的 | 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27 | 在取得施工****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未采取保护措施,即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1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管理部门审批前,****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即通行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管理部门审批前,****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2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1天以内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1天以内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1天以上2天以内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1天以上2天以内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2天以上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2天以上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3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或超过规定时间6小时以内报告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超过规定时间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报告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以上报告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4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限期内排除危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过限期5天以内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限期5天以上10天以内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过限期10天以上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2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2.****.5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C203.1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3.17 |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C203.1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3.18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C204.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4.31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7天以下未改正的,或逾期未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7天以上15天以下未改正的,,或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15天以上未改正,或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C2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4.****.1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刻划、涂污2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刻划、涂污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刻划、涂污5处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C2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4.****.2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C2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4.****.3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1处,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2处,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处以上,或总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C20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4.****.4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架设线缆30米以下,或安置设施3处以下,或接用电源3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架设线缆30米以上50米以下,或安置设施3处以上5处以下,或接用电源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架设线缆50米以上,或安置设施5处以上,或接用电源5处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C20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4.****.5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1处(次)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2处(次)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3处(次)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C20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4.****.6 |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对城市照明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城市照明造成一般影响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对城市照明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4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48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上800mm以下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800mm以上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4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49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1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企业实际用水量50%计量企业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下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一般 |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企业实际用水量50%计量企业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上1000立方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严重 |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企业实际用水量50%计量企业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0立方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2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排放时间在5天以内,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排放时间在5天以上10天以内,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排放时间在10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51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已检测进出水水质,未及时报送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已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的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未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2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2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54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逾期7天以下拒不缴纳的,或逾期拒不缴纳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 |
一般 | 逾期7天以上15天以下拒不缴纳,或逾期拒不缴纳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 | ||||
严重 | 逾期15天以上拒不缴纳,或逾期拒不缴纳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1 | 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2 | 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3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4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5 | 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6 |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1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影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影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5.****.2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1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2处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25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26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逾期30天以内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下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60天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27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排水户实际用水量 50%计量排水户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 立方以下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一般 |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排水户实际用水量 50%计量排水户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上1000立方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
严重 |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排水户实际用水量50%计量排水户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0立方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 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28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排放时间在5天以内,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排放时间在5天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29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内的 | 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3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30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许可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许可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31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1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项第一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10天以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30天以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2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项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10天以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30天以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3 |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10天以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30天以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4 | 排水户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四)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10天以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30天以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5 | 排水户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10天以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30天以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6 | 排水户有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逾期10天以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30天以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33 |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6.34 |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一般 | / | 警告 | 无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7.9.1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 轻微 | 安装50套以下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安装50套以上100套以下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4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8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安装100套以上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5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C207.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7.9.2 | 房屋产权单位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 轻微 | 逾期5天以内改正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内改正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4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8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10天以上改正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5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C207.9.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7.9.3 | 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4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8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5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C207.9.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07.9.4 | 房屋产权单位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新。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4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8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5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3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轻微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3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2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轻微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1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3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2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104.****.3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3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4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30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5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301.****.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6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301.****.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1.****.8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38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7天以下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7天以上15天以下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15天以上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39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符合1项国家规定的标准的 | 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不符合2项国家规定的标准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不符合3项及以上国家规定的标准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4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40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投入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投入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投入使用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41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42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44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丢弃、遗撒长度在500米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丢弃、遗撒长度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丢弃、遗撒长度在1000米及以上的 | 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1 |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1天以内(含一天)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2 | 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处理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处理场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含30立方米)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垃圾数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3 | 清扫、收**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三)清扫、收**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1天以内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天以上2天以内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4 |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在3车(次)以下或1船(次)(含3车(次)/1船(次))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在3车(次)以上6车(次)以下或2船(次)(含6车(次)/2船(次))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在6车(次)以上或3船(次)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5 |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6 | 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7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接收30立方米以下(含30立方米)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接收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接收50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8 | 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9 | 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1天以内(含1天)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2天以上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10 | 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欠缺1人,或1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欠缺2人以上4人以下,或2人以上4人以下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欠缺4人以上,或4人以上不符合任职条件,或技术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11 | 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过要求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下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要求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过要求10个工作日以上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12 | 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过要求5个工作日以下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要求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过要求10个工作日以上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二)擅自停业、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停业、歇业在1天以内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停业、歇业在1天以上2天以内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停业、歇业在2天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C3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2.****.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停业、歇业在1天以内(含1天)的 | 可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停业、歇业在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 | 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停业、歇业在2天以上的 | 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1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2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3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受纳100立方米以下的 | 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受纳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 警告;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受纳500立方米以上的 | 警告;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21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1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建筑垃圾堆放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下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建筑垃圾堆放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50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下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建筑垃圾堆放50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 | 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2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处置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处置车次4车以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处置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处置车次4车以上30车以下的 | 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处置3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处置车次30车以上的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23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丢弃、遗撒50米以下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丢弃、遗撒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丢弃、遗撒100米以上的 | 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2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1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轻微 | 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 | 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 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2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轻微 | 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 | 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 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 | 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3.26 | 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1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2 | 擅自改变**、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63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6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64 |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1 | 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运输处理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备法****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运输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移交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2 | 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备法****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6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66 | 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6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67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7天以下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7天以上15天以下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15天以上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6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68 | 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倾倒、丢弃、遗撒、滴漏长度在500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倾倒、丢弃、遗撒、滴漏长度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倾倒、丢弃、遗撒、滴漏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6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69 | 将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将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将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7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70 | 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置生活垃圾或者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置生活垃圾或者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304.7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4.71 |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轻微 | 逾期7天以下不缴纳的,或逾期不缴纳,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责令限期缴纳 |
一般 | 逾期7天以上15天以下不缴纳的,或逾期不缴纳,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责令限期缴纳 | ||||
严重 | 逾期15天以上不缴纳的,或逾期不缴纳,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 责令限期缴纳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305.****.1 | 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 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 | 可处5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C3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5.****.2 |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元至3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元至4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元至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C305.****.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5.****.3.1 |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5.****.3.2 |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5.****.3.3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没有保持外观整洁,不遵守规定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5.****.3.4 | 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5.****.3.5 | 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5.****.4 | 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十二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处机动车辆;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05.****.5 | 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401.17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C4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402.****.1 | 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设计资质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三)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设计资质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的30%罚款; | 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设计资质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 | 处该工程设计费的30%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备注: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已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C4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402.****.2 | 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立即停止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立即停止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立即停止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C4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402.****.3 | 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六)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 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 | 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 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C4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402.****.4 | 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三)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五)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八)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九)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元至150元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0元至300元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C402.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402.26 |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 | 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C403.3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403.30 | ****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 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摆摊设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五)历史风貌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1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2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3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厂、仓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厂、仓库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厂、仓库等的。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501.42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处50元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1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2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3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4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5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6 | 虽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44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1.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1.45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7天以下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者大部分恢复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7天以上15以下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15天以上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2.****.1 | 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轻微 | 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2.****.2 | 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2.****.3 | 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2.****.4 | 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2.****.5 |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的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2.****.6 | 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构件被拆卸但保存良好,未转让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构件被拆卸,但有所损坏可恢复,或已转让可寻回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构件损坏不可恢复,或已转让无法寻回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50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2.****.7 | 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的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五)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503.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3.41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5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3.****.1 | 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的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5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3.****.2 | 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的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50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3.****.3 | 擅自设置不符合成片整体保护要求的广告、招贴等户外标牌的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设置不符合成片整体保护要求的广告、招贴等户外标牌;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50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3.****.4 | 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的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四)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50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3.****.5 | 存在开山、开矿、采石、采砂、违法占地搭建等破坏性行为的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五)开山、开矿、采石、采砂、违法占地搭建等破坏性行为;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50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3.****.6 |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存在占用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街巷道路等行为的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六)占用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街巷道路等;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50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503.****.7 |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厂、仓库、码头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等的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七)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厂、仓库、码头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等; | 《**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招标投标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0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一般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严重 | 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禁止其1年至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 ****机关核查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1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开标前发现且未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开标前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异议属实但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3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3年内串通投标1次(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严重 | ①3年内串通投标2次; 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机关核查 | ||||
①3年内串通投标3次; 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①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⑦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 违法行为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①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1次(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②3年内1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严重 | 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50万元的; ②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100万元的; ②3年内3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①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机关核查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G101.5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警告 | 无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6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 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一般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严重 | ①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②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7 |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8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首次发生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且未造成后果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无 | ||||
严重 | 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②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③所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合同额超过5亿元,或者为国家、**省重点工程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机关核查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59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6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1.60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取消其2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取消其3年至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机关核查 | |||||
造成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程存在缺陷经返修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者造成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 取消其4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1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开工后发现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2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开标前发现且能纠正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开标后发现但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①造成废标情形发生的; ②导致重新招标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2 |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开标前发现且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开标后发现但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①在开标后发现并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②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3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参加评标并中标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4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参加评标并中标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65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一般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严重 | ①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②三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 ****机关核查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6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66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7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轻微 | 评标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严重 | ①评标结束后发现,导致重新评标的; 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1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2 |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3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导致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特别严重 | 收受他人财务的,或牟取不法利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4 |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5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6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8 |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72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一般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7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75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2.76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首次发生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且未造成后果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②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③所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合同额超过5亿元,或者为国家、**省重点工程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机关核查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6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69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一般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严重 | 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
备注:1.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移送发改部门核查; 2.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0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7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70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开标前发现且未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开标前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异议属实但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1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7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7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2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1 | 招标人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轻微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轻微 | 工程尚未开工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一般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2 |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轻微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轻微 | 工程尚未开工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4 | 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轻微 | 在开标前发现且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在开标后发现但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在开标后发现并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②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2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5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一般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参加评标并中标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3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6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一般 | 参加评标,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参加评标并中标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4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7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74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一般 | 3年内串通投标1次(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严重 | ①3年内串通投标2次; 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①3年内串通投标3次; 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①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⑦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 违法行为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3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7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7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一般 | ①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1次(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②3年内1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严重 | 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50万元的; ②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100万元的; ②3年内3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①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4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7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7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一般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备注:1.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移送发改部门核查; 2.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2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7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7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0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1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2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3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4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2.****.5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8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81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4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8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82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3年内2次同类型违法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3年内3次同类型违法;或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3年内4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或造成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8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6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8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3.83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5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8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G103.84 |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无 |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4.51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10000㎡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G1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5.****.2 |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但及时改正不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G1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5.****.3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但及时改正不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G1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5.****.4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但及时改正不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G105.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5.5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但不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G1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5.****.1 |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但及时改正不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G1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5.****.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但及时改正不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G105.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5.55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合同法》已被废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G106.2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29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在开工后发现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G106.3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30 |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在开工后发现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31 | 招标人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G10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32 | 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2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G10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G106.****.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4 | 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G10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5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G106.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33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1次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严重 | 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1次,虽未中标,但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2次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①弄虚作假投标中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G106.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6.34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通报批评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
一般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通报批评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 ||||
严重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通报批评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1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2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款: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高于2次同类违法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工程尚未开工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1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2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3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4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1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2 | 擅离职守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3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4 |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5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6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7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8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八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八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1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2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4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5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G107.****.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7.****.6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可处中标金额3‰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处中标金额3‰以上7‰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且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处中标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1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2 | 擅离职守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3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4 |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5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6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7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8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责令改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54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 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一般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严重 | ①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②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备注:1.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移送发改部门核查; 2.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G101.56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1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1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2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2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3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4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4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5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5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56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83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108.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8.57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G102.7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81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G109.****.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9.****.1 |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G10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9.****.2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轻微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轻微 | 工程尚未开工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G109.****.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9.****.3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 尚未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轻微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1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轻微 | 工程尚未开工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工程已经开工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G109.****.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09.****.4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招标投标条例》G110.****.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 | 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自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配置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 责令改正 | |||||
备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经取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3 |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4 | 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5 | 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6 | 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7 | 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七)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8 | 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款: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八)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9 | 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0 |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十)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2 | ****委员会评标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十****委员会评标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3 | 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十三)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4 | 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十四)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5 | 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委员会成员名单。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十五)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6 |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五十一条:国有自然**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和有限公共**配置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移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核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1 | 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无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2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无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3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无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
《**省招标投标条例》G110.****.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4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无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71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72 |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无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取消其二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
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取消其三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 |
备注: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发改部门组建、管理,住建部门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0.73 |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三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无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无 | ||||
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G2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1.****.1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结果的 | 可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结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G2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1.****.2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结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结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3 |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4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38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39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1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1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2至5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5至10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10种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4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40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降低资质等级;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吊销资质证书,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41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同一项目中,1年内1次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1年内2次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同一项目中,1年内3次以上5次以下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1年内5次以上10次以下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1年内10次以上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1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1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逾期未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2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3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4次以上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2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轻微 | 同一项目中,1次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2次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同一项目中,3次以上5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同一项目中,5次以上10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同一项目中,10次以上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3 |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 责令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G202.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2.43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5%以上2%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G203.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3.25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G203.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3.****.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但未进行修改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G203.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3.27 |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 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4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6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2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予以取缔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予以取缔 | ||||
严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予以取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3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无 | ||||
严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无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3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3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在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备注: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38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3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38%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43%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3%以上4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以上48%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8%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1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2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3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G20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4.****.4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G205.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5.27 |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计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计入信用档案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计入信用档案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G206.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6.25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G206.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6.26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G206.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6.27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G206.2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6.28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7.17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G207.1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7.18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G208.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8.32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G208.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8.33 |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1 | 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并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2 | 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1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第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2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3 |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第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42 |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般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1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2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G209.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209.44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未在相关文书中载明的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以下罚款 |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般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以上2%以下罚款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54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55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1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在10﹪以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在2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2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在2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3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1条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1条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2条(次)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2条(次)以上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3条(次)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4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5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委托监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6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7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未涉及结构安全的2种以上4种以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2种以上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未涉及结构安全的4种以上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8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发生投诉,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57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或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1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2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3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合格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5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5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1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时间1个月以上2约个以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时间2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1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越一个资质等级且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2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予以取缔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予以取缔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予以取缔 | ||||
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或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予以取缔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3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骗取最低等级资质且仅承揽一项工程的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骗取高于最低等级资质的; ③利用资质承揽工程项目数量超过2项的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或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61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允许承揽工程项目一个,且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1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外),且未造成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38%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4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3%以上4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以上48%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8%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2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转让监理业务,且未造成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以上3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8%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4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3%以上4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以上4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8%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1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2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15-30日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3次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2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3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3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3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4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2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30日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3次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6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64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的;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的; 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65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66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0日以上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1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事项涉及结构安全的 | 处6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7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2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将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处6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7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6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68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6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69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未造成质量事故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造成质量事故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包括因不满足结构安全,加固补强的费用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标准)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包括因不满足结构安全,加固补强的费用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标准)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包括因影响结构安全,加固处理的费用达到一般质量事故)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包括因影响结构安全,加固处理的费用达到较大以上质量事故)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7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70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无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无 | ||||
特别 严重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无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1.72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无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无 | ||||
特别 严重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无 |
备注: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2.****.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轻微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未涉及结构安全的2种以上4种以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2种以上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未涉及结构安全的4种以上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G3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2.****.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轻微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1条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1条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2条(次)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2条(次)以上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3条(次)以上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G302.1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2.17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2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3次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G302.1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2.18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G302.1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2.19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反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将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处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G3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1 | 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2 | 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3 | 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4 | 未组织验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验槽;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23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1 | 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2 |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3 | 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4 | 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5 | 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6 | 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1 | 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2 | 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3 | 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4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1 | 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2 | 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3 | 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4 | 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3.****.5 | 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4.1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的;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G304.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4.13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撤销施工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撤销施工许可证,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施工许可证,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G3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4.****.1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无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4.****.2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责令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39 |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41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机关予以撤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机关予以撤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G305.****.1 | 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G305.****.2 |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未****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 /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1 | 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无法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2 |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1.1 | 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1.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项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1.3 | 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检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1.4 | 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2.1 |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对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时受聘于两家检测机构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检测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2.2 | 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条的 | 对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条;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检测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2.3 |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出具虚假检测数据1次 | 对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出具虚假检测数据2次,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出具虚假检测数据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检测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2.4 | 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论1次 | 对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论2次,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论3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检测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1 |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2 | 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3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4 | 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1次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2次;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3次及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5 | 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1项的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2项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3项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6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7 | 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8 | 检测机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9 | 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九)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1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2 | 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3 | 建设、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4 |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5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6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G30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5.****.7 | 见证人员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6.9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机关)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除从轻、从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G306.1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6.10 | ****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一个月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一般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
严重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二个月以上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G306.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6.11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G307.****.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7.****.1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轻微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G307.****.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7.****.2 |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轻微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G307.1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7.19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G308.****.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1 | 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行发包建筑工程的,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理发包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发包方自行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有与所发包的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款: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行发包建筑工程的,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理发包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2 | 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3 | 发包方或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方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方垫资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发包方或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方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方垫资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包方或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方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方垫资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4 | 发包方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可以合并发包给一个承包方,也可以按阶段分别发包。除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专业性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包方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G308.****.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111.****.5 | 不采取招标方式发包建筑工程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形式发包: (一)投资1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施工;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50米以**层建筑和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的勘察、设计。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采取招标方式发包建筑工程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43 | 未依法成立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从事建筑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鼓励依法成立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从事建筑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取消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取消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取消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44 | 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第二款: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1 | 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 (三)建筑业企业; 第二款: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2 | 转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3 | 转让中介服务业务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介服务组织不得转让所接受的中介业务。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中介服务业务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G308.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46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编制或审核标底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 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编制或审核标底的资格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编制或审核标底的资格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责任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编制或审核标底的资格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1 | 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2 | 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按规定必须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 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3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 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3 | 将未经核定质量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验收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定质量,合格的方可交付验收。质量核定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限期返修。返修完成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认定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交付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未经核定质量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验收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5 | 发包方及发包代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限定承包方使用其指定的有关产品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发包方和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由限定施工单位使用其****商店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其它产品。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发包方及发包代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限定承包方使用其指定的有关产品的。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8.52 |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管理的单位从事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的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不得从事任何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 |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管理的单位从事与委托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委托关系,责令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顿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顿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顿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45 |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提高或者降低装修标准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1 | 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对外挂物和构筑物进行统一设计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增加外挂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设计。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对外挂物和构筑物进行统一设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2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承重结构、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4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47 | 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4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48 | 设计单位未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未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4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49 | 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5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50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装修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装修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装修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装修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1 | 工程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工程项目提出监理报告。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的,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3个月至5个月的处罚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5个月至7个月的处罚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7个月至1年的处罚 | 无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2 | 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工程项目提出监理报告。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出具虚假监理报告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吊销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无 |
一般 | 出具虚假监理报告涉及结构安全,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吊销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无 | ||||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无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3 | 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真实的内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不真实的内容涉及结构安全,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4 | 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虚假的内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 | 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无 |
严重 | 虚假的内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无 | ||||
特别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无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52 | 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工程部位的重要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工程部位的重要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1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部分检测业务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部分检测业务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1.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无 |
严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处以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无 | ||||
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无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9.****.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09.****.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检测业务的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涉及、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1条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但未造成后果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涉及、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1条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局部构件抗震性能降低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涉及、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2条以上5条以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局部构件抗震性能降低的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涉及、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5条以上10条以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局部构件抗震性能降低的 |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涉及、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10条以上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整体抗震性能降低的 |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2 |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3 |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1 | 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 轻微 | 未交付施工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一年内2次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两年内3次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累计4次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2 | 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 轻微 | 未交付施工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一年内2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进行施工图设计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两年内3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进行施工图设计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累计4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进行施工图设计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3 | 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轻微 | 未交付施工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2次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因工程整体抗震性能严重降低造成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3次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因工程整体抗震性能严重降低造成工程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因工程整体抗震性能严重降低造成工程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42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43 | 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1 | 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2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机关决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1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抗震性能鉴**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2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果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抗震性能鉴**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 | 责令改正;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310.46 | 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四)工程安全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1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2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全事故隐患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全事故隐患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3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可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1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规模较大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G302.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4所涉违法行为一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2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提出措施建议不充分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提出措施建议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1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造**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2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造**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3 |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造**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4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造**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5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58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 无 |
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无 |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5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59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存在一**全隐患的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合同价款1.5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6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60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出租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1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3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2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3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3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3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4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1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2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3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较**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1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或现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2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整改不到位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三、七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3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按规定设置警示装置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4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5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有未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1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2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3台以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6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逾期未改正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63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下的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上20%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20%以上或造**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1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2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3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4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二款: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5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1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造**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2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造**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3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造**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4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造**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6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66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轻微 | 未造**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401.6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1.67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较**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特别重**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34 | 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35 |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未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未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已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 | 警告,逾期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已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逾期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36 | 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应当派出项目相关设计人员到场指导。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37 | 工程监理单****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38 | 检验检测单位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全隐患,未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未****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全隐患,未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未****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无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1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2 | 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论证、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将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3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本省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402.4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2.40 | 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 |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3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3.19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G403.2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3.20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1个月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一般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6.5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
严重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以上未办理延期手续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8.5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
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一个月以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
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
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2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G4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3.****.1 | 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一般 | 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
严重 | 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G4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3.****.2 |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G404.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4.23 |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轻微 | 发生一般事故 | 暂扣期限为3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发生较大事故 | 暂扣期限为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发生重大事故 | 暂扣期限为9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一般事故 | 在上一次暂扣期限基础上再增加3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较大事故 | 在上一次暂扣期限基础上再增加60日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发生重大事故,一年内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4.24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G404.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4.2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1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一般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6.5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
严重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以上未办理延期手续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8.5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
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一个月以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
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
限期内未完成补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2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G4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4.****.1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一般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G4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4.****.2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1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轻微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警告,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根据《****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2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轻微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警告,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3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轻微 | 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警告,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根据《****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1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第二项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轻微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安装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安装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2 | 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第四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轻微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安装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安装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3 |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轻微 | 未将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将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将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4 |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建立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建立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5 |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轻微 | 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1 |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轻微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个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个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3个以上的;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2 |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轻微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个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个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3个以上的;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3 |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轻微 |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和未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4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轻微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1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2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3台以上,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5 |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轻微 | 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2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造成事故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6 |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轻微 | 擅自在1台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在2台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擅自在3台以上建筑起****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或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提供1台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1台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提供2台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2台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提供3台以上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1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2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5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2台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3台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4台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1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合乎要求,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不全,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2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3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4 |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轻微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但使用情况正常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现场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出现较**全隐患或造**全事故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2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3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4台以上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G4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5.****.2 |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轻微 | 安全隐患未进一步发展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安全隐患进一步发展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安全隐患造成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1 |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2 | 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3 | 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4 | 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3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30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31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32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1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2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3 |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1 |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2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3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4 |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5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1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2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1 |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2 |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3 |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406.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406.38 |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G5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1 |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2 | 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1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一项: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2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二项: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3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三项: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4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四项: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5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五项: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6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六项: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1.****.6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七项: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G502.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502.2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金额造成工程总造价误差累计超过5%以上、7%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
一般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金额造成工程总造价误差累计超过7%以上、10%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 ||||
严重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金额造成工程总造价误差累计超过10%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601.****.1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无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601.****.2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特别 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无 |
备注:《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1- G601.****.2项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
除特别严重违法情节外,同一违法情节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以下公式在相应的违法情节内确定:
F=F1+ △F×〔(S-S1)÷△S〕
式中:F—处罚金额;F1—同一违法情节内罚款的最低数值;△F—同一违法情节内罚款的高低数值差;S—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里程数、设计储量);S1—同一违法情节内特殊建设工程规模的最低数值;△S—同一违法情节内特殊建设工程规模的高低数值差。
1.违法情节轻微:
(1)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4万㎡****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1.5万㎡以上-3万㎡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1万㎡以上-3万㎡****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2500㎡以上-8000㎡****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1000㎡以上-5000㎡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养老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500㎡以上-2500㎡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总面积5000㎡****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单体建筑面积4万㎡以上-6万㎡以下(或建筑高度50m以上-70m以下)的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所列类别以外的公共建筑;(本款适用面积与高度与一般、严重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冲突时,适用一般、严重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例:高度为90m单体建筑面积5万㎡的,适用一般违法情节第(8项))
(9)建筑高度54m以上-70m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里程数4公里以下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总面积4万㎡以下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建筑总面积7000㎡以下的生产、储存、装卸****工厂、****车站、码头;
(13)气(液)体的设计储量2000m3以下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违法情节一般:
(1)建筑总面积4万㎡以上-8万㎡****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3万㎡以上-6万㎡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3万㎡以上-6万㎡****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8000㎡以上-2万㎡****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2万㎡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养老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2500㎡以上-6000㎡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2万㎡****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单体建筑面积6万㎡以上-10万㎡以下(或建筑高度70m以上-100m以下)的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所列类别以外的公共建筑;(本款适用面积与高度与严重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冲突时,适用严重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例:高度为150m单体建筑面积9万㎡的,适用严重违法情节第(8)项)
(9)建筑高度70m以上-100m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里程数4公里以上-9公里以下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总面积4万㎡以上-9万㎡以下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建筑总面积7000㎡以上-1.2万㎡以下的生产、储存、装卸****工厂、****车站、码头;
(13)气(液)体的设计储量2000m3以上-4500m3以下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违法情节严重:
(1)建筑总面积8万㎡以上-18万㎡****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6万㎡以上-18万㎡以下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6万㎡以上-18万㎡****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15万㎡****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8万㎡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养老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6000㎡以上-2万㎡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8万㎡****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单体建筑面积10万㎡以上-18万㎡以下(或建筑高度100m以上-250m以下)的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所列类别以外的公共建筑;(本款适用面积与高度与特别严重违法情节冲突时,适用特别严重违法情节。例:高度为260m单体建筑面积17万㎡的,适用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第(8)项)
(9)建筑高度100m以上-180m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里程数9公里以上-30公里以下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总面积9万㎡以上-30万㎡以下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建筑总面积1.2万㎡以上-2万㎡以下的生产、储存、装卸****工厂、****车站、码头;
(13)气(液)体的设计储量4500m3以上-1万m3以下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1)建筑总面积18万㎡****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18万㎡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18万㎡****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15万㎡****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8万㎡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养老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总面积8万㎡****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单体建筑面积18万㎡以上(或建筑高度250m以上)的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所列类别以外的公共建筑;
(9)建筑高度180m以上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里程数30公里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总面积30万㎡以上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工厂、****车站、码头;
(13)气(液)体的设计储量1万m3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601.****.3 |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备注:《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3项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
除严重违法情节中第(6)条外,同一违法情节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以下公式在相应的违法情节内确定:
F=F1+ △F×〔(S-S1)÷△S〕
式中:F—处罚金额;F1—同一违法情节内罚款的最低数值;△F—同一违法情节内罚款的高低数值差;S—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S1—同一违法情节内其他建设工程规模的最低数值;△S—同一违法情节内其他建设工程规模的高低数值差。
符合严重违法情节中第(6)条的,由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具体情况裁量执行。
1.违法情节轻微:
(1)建筑总面积4000㎡****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3000㎡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2000㎡****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2500㎡****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1000㎡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养老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500㎡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单体建筑面积8000㎡以下(或建筑高度12m以下)的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所列类别以外的公共建筑;(适用本款与一般或严重违法情节冲突时,适用一般或严重违法情节)
(8)建筑高度15m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住宅建筑;
(9)建筑总面积1万㎡以下的其它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
2.违法情节一般:
(1)建筑总面积4000㎡以上-1万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3000㎡以上-8000㎡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2000㎡以上-5000㎡****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单体建筑面积8000㎡以上-2万㎡以下(或建筑高度12m以上-25m以下)的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所列类别以外的公共建筑;(适用本款与严重违法情节冲突时,适用严重违法情节)
(5)建筑高度15m以上-27m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住宅建筑;
(6)建筑总面积1万㎡以上-4万㎡以下的其它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
3.违法情节严重:
(1)建筑总面积1万㎡以上-2万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8000㎡以上-1.5万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1万㎡****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4万㎡以下(或建筑高度24m以上-50m以下)的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所列类别以外的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27m以上-54m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住宅建筑;
(6)建筑总面积4万㎡以上的其它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601.****.4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下列工程: ①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的单多层住宅、公共建筑(含既有建筑装修); ②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工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类的工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类别,但未达到特殊建设工程面积限额要求的; ②5000㎡以上非特殊建设工程的住宅、公共建筑; ③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601.****.1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要求或默许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1~2条的 | 违反1条 | 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2条 | 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要求或默许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3~4条的 | 违反3条 | 停止施工,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反4条 | 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要求或默许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5条以上的 | 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601.****.2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轻微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1~2条的 | 违反1条 | 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2条 | 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3~4条的 | 违反3条 | 停止施工,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反4条 | 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5条以上的 | 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601.****.3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轻微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1~2条的 | 违反1条 | 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2条 | 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3~4条的 | 违反3条 | 停止施工,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反4条 | 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5条以上的 | 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601.****.4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轻微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1~2条的 | 违反1条 | 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2条 | 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3~4条的 | 违反3条 | 停止施工,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反4条 | 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5条以上的 | 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G601.6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B601.69 | 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轻微 | ①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5万元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②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10万元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特殊建设工程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②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10万元以上的特殊建设工程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②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2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③同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一年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2次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总队核查从业条件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G701.3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1.30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无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G7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1.****.1 |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无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无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G7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1.****.2 | 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无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无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G7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1.****.3 |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无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无 | ||||
特别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G7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1.****.4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无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无 | ||||
特别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G70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1.****.5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无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无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G701.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1.32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30-60日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60日以上,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G701.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1.33 | 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的 | 无 | 责令纠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纠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无 | 责令纠正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G702.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2.4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G702.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2.42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G702.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2.43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G702.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2.4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G702.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2.45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G702.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2.46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可处以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2个以上5个以下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处以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聘用单位为5个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处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G703.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3.3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下的 | 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亿元以上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32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警告,可处以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2个以上5个以下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警告,处以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聘用单位为5个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警告,处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3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34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可处以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处以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亿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处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35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1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2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3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4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造成工程总造价误差累计超过5%以上7%以下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造成工程总造价误差累计超过7%以上10%以下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造成工程总造价误差累计超过10%以上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5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6 | 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7 |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8 | 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8 | 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1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9 | 注册造价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G704.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4.37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不改正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3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无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35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实施违法活动1年以内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实施违法活动1-3年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实施违法活动3年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36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不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1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2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3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4 | 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5 | 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影响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6 | 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7 | 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8 | 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9 | 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38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不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G705.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5.39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可处以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2个以上5个以下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处以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聘用单位为5个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处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706.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6.36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机关予以撤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机关予以撤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要求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6.37 |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706.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6.38 |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706.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6.39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但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1、不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限期内未改正的 2、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但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态度恶劣,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6.40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限期内未改正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警告,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707.2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7.28 | 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轻微 | 初次违法,并未利用取得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开展经营活动,且态度良好,立即整改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
一般 | 初次违法,已利用取得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开展经营活动,且态度良好,立即整改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
严重 | ①两次及以上发生本次违法行为的; ②态度恶劣的; ③拒不整改的 | 警告,处2万元罚款 |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
备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707.****.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7.****.1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贿赂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贿赂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贿赂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707.****.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7.****.2 |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八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707.3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7.30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G707.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7.3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警告,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2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2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无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2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29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3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30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警告,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警告,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警告,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1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2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3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4 |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5 |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6 |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G708.****.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8.****.7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G709.3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9.30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G709.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9.31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警告,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G709.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09.32 |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G710.2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0.2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无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3万元的罚款 | 无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G710.****.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0.****.1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G710.****.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0.****.2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G710.****.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0.****.3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G710.****.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0.****.4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九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G710.****.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0.****.5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G710.****.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0.****.6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4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2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28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2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29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1 |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2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3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4 |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31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32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下;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存在违法行为,经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存在违法行为,经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4万元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711.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711.33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G8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801.****.1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化处理。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轻微 | 有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但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且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G8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801.****.2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化处理。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轻微 | 未及时清运、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及时清运、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未及时清运、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G8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G801.****.3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未造成污染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造成轻微污染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造成严重污染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改正 |
三、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部分
(一)房地产开发交易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Z101.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1.34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
严重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1年以上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Z101.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1.36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以上或3000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Z102.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2.13 |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以上或3000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备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版)第三十九条条文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Z102.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2.14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管理部门制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0万以下的 |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纠正 |
一般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纠正 | ||||
严重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100万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纠正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Z102.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102.15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37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
一般 | 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 ||||
严重 | 擅自销售商品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相关违法记录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38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以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以上或3000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39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并已和原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不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4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20日以上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按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为不动产登记部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1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不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销售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户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2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销售1套,且主动自行整改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销售1套,且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整改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2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轻微 | 销售1套,且主动自行整改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销售1套,且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整改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2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轻微 | 销售1套,且主动自行整改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销售1套,且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整改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2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轻微 | 销售1套,且主动自行整改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销售1套,且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整改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3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轻微 | 违规收取1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并已主动自行整改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规收取3套以下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并已主动自行整改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违规收取3套以上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4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取得买房人谅解的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取得买房人谅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失效,现行示范文本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现售合同示范文本》。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5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轻微 | 委托代理销售1套商品房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1套以上5套以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废止。《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Z103.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3.43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停止销售 |
一般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 | ||||
严重 | 经责令停止销售未及时停止的;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销售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户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销售商品房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销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Z104.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4.****.1 | 1.出租违法建筑的; 2.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 4.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后果一般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后果严重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Z1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4.****.1 | 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以原设计房间或低于当地规定最低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出租1-2间 |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以原设计房间或低于当地规定最低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出租3-4间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以原设计房间或低于当地规定最低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出租5间以上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Z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4.****.2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有1处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有2处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有3处以上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Z1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4.****.1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1个月以内的 |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Z1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4.****.2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1个月以内的 |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Z105.1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5.16 |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
严重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项目开发1年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Z101.34所涉违法行为重合。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Z105.1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5.17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6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
一般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
严重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核查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Z101.34所涉违法行为重合。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Z10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5.****.1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 ||||
备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Z10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10518.2 |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
(二)物业管理类
《物业管理条例》 Z201.5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56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轻微的 |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侵犯业主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或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群体性物业管理纠纷的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Z201.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57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或给业主造成损失,未补偿的,或其他后果严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备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Z2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1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Z2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2 | 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Z201.5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59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Z201.6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60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轻微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 |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
一般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以上5万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上的罚款1.5倍以下的罚款 |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 ||||
严重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万以上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未能按规定时限及时归还的,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
《物业管理条例》Z201.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61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Z201.6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62 | 未经业主大**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或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牟取利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Z2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1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或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牟取利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Z2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2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委员会的同意。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或损害业主利益的,或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牟取利益的,或其造成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Z2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1.****.3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或损害业主利益的,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牟取利益的,或其造成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1 |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筹备组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备工作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筹备组提供资料。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提供的,由筹备组书面申请,****政府****办事处确认,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2 |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委员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服务区域核定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和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资料;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配置证明; ****委员会办公用房配置证明; (八)属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清单; (九)消防、电梯、监控、管网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后的相关资料; ****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委员会提供资料。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交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的资料,由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负责提供。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可以委托档案保管机构保管。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7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77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五)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公摊费等相关费用;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定期审核由业主分摊的公共费用; (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参加诉讼; (八)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大会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九)审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申请; (十)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支情况; (十一)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1 | ****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委员会****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委员会****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移交。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员会相关责任人或者****委员会委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2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清****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清查结果有异议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员会相关责任人或者****委员会委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3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政府****办事处****委员会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资格终止或者停止职务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会。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员会相关责任人或者****委员会委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1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交付使用后,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4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2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当年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行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4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8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80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原物****委员会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在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管理所需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移交资料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备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1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应****委员会、业主代表、****协会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承接查验,进行见证和监督,承接查验记录须经参与承接查验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允许业主查阅。承接查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承接查验结果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所在地县(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复验。 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整改落实的,**物业不得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2 | 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人民政府****办事处存档: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使用功能问题或者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由所在地县(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时整改、移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所****委员会****委员会。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1 | 物业服务企****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2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3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将上一季度的收益以****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以****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8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83 | 原物业服务企****服务区域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服务区域,****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管理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1.1 | ****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会的决定,遵守公序良俗,维护良好邻里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服务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在外墙开设门窗、破坏外立面,改变设计图纸确定的卫生间、厨房位置; (二)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违反规定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抛掷杂物,高空抛物;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杂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噪声; (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消防】场地; (九)损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者治安防范设施; (十)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布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装置;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物业管理条例》Z202.****.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202.****.1.2 | ****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会的决定,遵守公序良俗,维护良好邻里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服务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在外墙开设门窗、破坏外立面,改变设计图纸确定的卫生间、厨房位置; (二)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违反规定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抛掷杂物,高空抛物;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杂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噪声; (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九)损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者治安防范设施; (十)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布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装置;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三)住房公积金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Z3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301.****.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 |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一般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 |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①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②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④****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⑤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备注:参见《**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闽建〔2011〕2号)第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Z3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301.****.2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 |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一般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 |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①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②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④****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⑤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备注:参见《**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闽建〔2011〕2号)第十条。 |
(四)房屋使用管理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1.35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②造成群众举报投诉的; ③影响相邻关系和居民正常休息的 ④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经责令改正,仍未或拒绝申报登记的; ②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③发生安全事故; ④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1.36 |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②立即改正,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③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拖欠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讨薪;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发生安全事故; ②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1.****.1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造成装修人、相邻人举报投诉的; 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⑤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1.****.2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存在正常使用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②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③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②无法恢复的; ③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④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造**全事故;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⑤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两年内再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⑧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1.****.3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自行拆卸未造**全事故,可以恢复的; ②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③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无法恢复的; ②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③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造**全事故;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⑤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两年内再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⑧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1.****.4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立即改正的; ②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有安全隐患但能及时整改达到要求的;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发生安全事故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1.41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①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立即改正的;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①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②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①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②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1.42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轻微 | ①发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虽劝阻、制止但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未在24小时内报告的; ②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2.4倍的罚款 | 无 |
一般 | ①超过24小时报告的; ②一年内三次以上未在24小时内报告的; ③未在24小时内报告,导致相邻人举报投诉的; ④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4至2.8倍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①超过24小时报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8至3倍的罚款 | 无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Z4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2.****.1 | **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进行装修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②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⑤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两年内再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⑧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Z4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2.****.2 | 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进行装修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②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⑤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两年内再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⑧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拒不改正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Z4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2.****.1 | 在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存在正常使用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②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③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②无法恢复的; ③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④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造**全事故;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⑤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两年内再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⑧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2所涉违法行为重合。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Z4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2.****.2 | 在装修活动中,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第(四)项规定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轻微 | ①自行拆卸未造**全事故,可以恢复的; ②首次违法,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③造成其他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无法恢复的; ②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③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造**全事故;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⑤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两年内再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⑧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Z401.****.3所涉违法行为重合,但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同故裁量幅度不一致。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Z402.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2.38 | 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②造成群众举报投诉; ③造成人员身体健康损害的; ④经责令改正继续仍然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物的; ⑤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 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⑦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装修人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Z402.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2.39 | 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②造成部分返工或给装修人、相邻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 ③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造成装修人、相邻人举报投诉的; ③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的防水标准、闭水试验记录、报告; ④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⑤造成全部返工及返工费用或给装修人、相邻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 ⑥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Z402.4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2.40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①两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②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②造成购房人举报投诉的; ③造成人员身体健康损害的; ④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⑤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Z4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3.****.1 | 房屋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Z4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3.****.2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改造费用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改造费用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Z403.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3.37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下的罚款 |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一般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以上5万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严重 | 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万以上的; 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能按规定时限及时归还; ③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涉违法行为与《物业管理条例》Z201.60所涉违法行为重合,但二者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同。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4.13 |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1项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2项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3项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4.****.1 | 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已建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但不健全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已建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但较差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建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4.****.2 | 白蚁防治单位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404.15 | 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4.****.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4.****.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404.****.3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404.****.1 |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 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无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Z4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404.****.2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 | 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无 |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类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Z50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1.****.1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级房产测绘资格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Z50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1.****.2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轻微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后果轻微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后果较严重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后果严重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级房产测绘资格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Z50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1.****.3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轻微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及时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及时消除影响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级房产测绘资格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4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撤销行政许可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撤销行政许可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撤销行政许可 | ||||
备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4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47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越1个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或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个月以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越2个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或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年以上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4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48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依法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规**期30日以下办理变更手续的 | 可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一般 | 超过规**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超过规**期6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1 | 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轻微 | 在1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2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警告,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3处以上设立分支机构的 | 警告,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2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轻微 | 有1个条件不具备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2个条件不具备的 | 警告,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有3个以上条件不具备的 | 警告,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3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及时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轻微 | 超过规**期30日以下备案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规**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备案的 | 警告,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过规**期60日以上备案的 | 警告,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1 | 违法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2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3 | 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4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业务,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业务,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5 | 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有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警告,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有2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有3份以上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5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有1次未回避的 | 警告,可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累计有2次未回避的 | 警告,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累计有3次以上未回避的 | 警告,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2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1个月以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1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3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4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1条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2条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3条以上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5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6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擅自在1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在2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擅自在3处以上设立分支机构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7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Z502.****.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2.****.8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34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2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聘用单位为3个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警告,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3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无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3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次的 | 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一般 | 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2次的 | 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
严重 | 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3次以上的 | 警告,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37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1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2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价值2000元以内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价值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3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实施商业贿赂价值2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实施商业贿赂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实施商业贿赂价值5 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4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5 |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6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1次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次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次以上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7 |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同时在2个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同时在3个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同时在4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8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1次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2次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3次以上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9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1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10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2个月以上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11 |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一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补偿或消除他人利益、名誉损害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及时补偿或消除他人利益、名誉损害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影响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12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Z503.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3.3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4.****.1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4.****.2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4.****.3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4.****.4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4.****.5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504.35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对外发布1套房源信息的 | 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一般 | 擅自对外发布2套房源信息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
严重 | 擅自对外发布3套以上房源信息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36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1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2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3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4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5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6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7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Z504.****.8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Z504.****.7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六)房屋征收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Z601.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601.34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一般后果的 | 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 | ||||
严重 |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 |
(七)住房保障类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Z701.1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1.15 | 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再次申购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下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 |
一般 | 再次申购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 | ||||
严重 | 再次申购房屋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601.****.1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轻微 | 明知承租人不符合条件,仍向1个承租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明知承租人不符合条件,仍向2个承租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明知承租人不符合条件,仍向3个以上承租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2.****.2 |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1次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2次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3次以上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2.****.3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轻微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1套或配套设施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2套或配套设施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3套以上或配套设施面积75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2.****.1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般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严重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2.****.2 |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但无违法所得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般 |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严重 |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2.****.3 |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1次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不改变住房功能,拒不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般 | 2次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住房功能,拒不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严重 | 3次以上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2.****.4 |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1次违法活动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般 |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2次违法活动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严重 |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3次以上违法活动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2.****.5 |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连续7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连续8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Z702.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Z702.****.5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提供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涉及1套公共租赁住房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 |
一般 | 提供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涉及2套公共租赁住房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 | ||||
严重 | 提供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涉及3套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