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相关工作要求,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我局对1个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接受了8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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