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牡丹江销售分公司9项报废油罐(共计79台)
中国石****公司黑****公司9项报废油罐(共计79台)
GR2023TJ****423-4
挂牌价: 60.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4-1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22
其他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欢
联系电话: 010-****3064-8004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公司
联系人: 毕经理
联系电话: 186****761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814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中国石****公司黑****公司9项报废油罐(共计79台) |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3-31 | ||||||||
58.901 | 账面价值(万元)4.27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1、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3、意向受让方现场勘查,需执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明。踏勘联系人:毕女士 联系电话:186****7610。 4、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中国石****公司黑****公司 | |||||||||||
**省**市**区米厂路11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魏丰元 | 成立日期2001-02-08 | ||||||||||
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912********200131C | 经营规模大型 | ||||||||||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燃气经营;食品生产;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住宿服务;食品销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 | |||||||||||
其他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0433L | ||||||||||
**** | 批准日期2019-12-11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04-1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22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和《HSE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3)同意在**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 同意在**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移交。(5)受让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油罐进行现场切割完毕后方可处置。(6)受让方或联合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质和证明要求,并在报名踏勘时提交:①油罐切割单位须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或石化装置拆除资质、作业人员具备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如电工证、焊工证等,须提供应急设备设施并具有氧气和可燃气体检测能力。②具有储罐拆除切割经验、切割前需提供切割方案至转让方同意后实施。(提供合同及现场照片)③受让方在施工前应将施工作业计划书、施工作业方案(含专项方案:管线打开专项方案、盲板抽堵作业专项方案、吊装专项方案等)、作业过程中风险辨识清单及措施、作业指导书、现场检查表等资料向转让方报备,切割作业应首先选用冷切割方式,条件不具备时可采取离子切割等方式进行,以减少安全风险,并经转让方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相关作业。相关方案中应明确特殊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及有效期限;明确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明确可燃气体、氧气含量的检测形式和频次;明确应急物资、消防设备、设施种类及数量;制定相关应急预案。④受让方在施工现场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袖标,保证施工全过程在岗。⑤鉴于油库多年无人打理,为满足防火及施工作业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后需做好施工现场场地安全环境整理、清除可燃物等前期处置工作。⑥作业人员原则上禁止进入油罐内部进行作业,所有切割必须在油罐外部进行;切割、拆解流程应遵循由上至下、由外至内的原则,拆解后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堆料区,堆料不宜过高,确保堆料稳固,并方便运输。⑦储罐切割前,受让方应积极与转让方现场监护人员沟通,对现场各项准备情况进行确认,待双方签字后方可作业。施工中涉及到特殊作业的,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申请作业审批,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及作业内容开展工作,同时作业时应满足《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7)标的资产的清理、拉运、解体、清污、运输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前一次性缴纳5万元人民币的安全环保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8)对于埋在地下的油罐、管线须由受让方吊装出后,将场地恢复平整状态。(9)受让方在储罐切割完成后,须将现场管线封堵,基坑回填,取得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确认后方可对切割后的物料进行转运。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本次挂牌转让标的资产的价款为79台油罐价款,不包含油罐的相关管线,管线可售部分根据现场拆除实物由受让方按照市场价格有偿回收处理,管线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7、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转让公告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勘查确认书》(在标的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受让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8、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 |||||||||||
无 | |||||||||||
否 | |||||||||||
是 | |||||||||||
18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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