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买受人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理,不得再次流入市场。3.买受人在清运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自行承担,清运工作请买受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所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买受人负责,并承担法律、经济等责任,如在清运过程中出现标的丢失、财物损失等相关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清运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无端进行破坏,若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权利受损,所有责任及赔偿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交纳完相关款项后,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逾期构成违约。 5.买受人不得随意变更报废车辆拆解地点,不得转包、分包相关业务。 6.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全部交款、报废等手续,亦属违约行为,竞买保证金不退还,在拍卖人及委托人提交买受人违约相关说明后,转汇至委托人,由委托人自行处置。 7.竞买人报名登记名称与《成交确认书》上所签署的买受人名称应完全一致。 8.竞买人在拍卖前请****公司发布的《竞买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