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 | |
沈海复线**湾互通桥下地招租 | |
详见公告 | |
50万元 | |
2024-04-16 | |
2024-05-08 | |
是 | |
陈女士、邓先生、赖先生 | |
0591-****6322、****9323、****8107 | |
**市湖东路152号**大厦A座22层 | |
****中心 |
一、项目简介
1、租赁标的挂牌价及保证金:
租赁标的 | 建筑面积 (㎡) | 首年年租金挂牌价(万元)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沈海复线**湾互通桥下地 | 47945 | 35 | 50 |
2、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县沈海复线**互通桥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公路用地,产权单位为**沈海****公司。
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风险)提示
(1)竞租人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招租项目承租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竞租,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招租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承租方已明确知悉租赁标的物的用地性质及相关管理规定,开展项目投建及运营所涉及的行业管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及要求,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若因承租方不满足行业管理要求或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无法开展,导致《保护性利用协议》无法正常履约,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政策法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开展经营致使《保护性利用协议》终止,承租方及出租方均不构成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前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及设施设备投入)不予以补偿,承租方应按实际使用期限缴交租金。
(4)租赁期满后,合同期内场地内**建筑物、道路、供水、供电系统等项目应保持完好移交给出租方,并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费用。
(5)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竞租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6)竞租人竞得租赁标的的承租权后,不得以租赁标的出租方与产权人不一致为由,拒签成交材料、《保护性利用协议》等文件,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保护性利用协议》。
4、租赁用途范围:
A类:****停车场(不得停放废弃车辆和危化品车辆);
B类:花卉租摆及园艺等(须提前报出租方同意后实施且不得影响公**梁结构和运行安全)。
竞租人在报名时须确定其中一类作为租赁用途,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该用途(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除外)。除上述用途外,承租方不得提供餐饮(内部食堂除外)、超市零售、汽车充电换电、住宿、娱乐休闲、加油加气等业态服务,以上项目在标的范围内需由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单位进行规划、经营。
5、首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35万元,挂牌价为租赁标的首年年租金底价(含税)。租赁标的的租金不含其他任何费用,即承租方要自行负责物业管理费、水、电、卫生、公摊费等日常管理、经营管理的一切相关费用。
6、租赁期限:8年(含前期免费施工建设期6个月),从《保护性利用协议》生效之日起计。5年后,若经营方履约良好,可给予**3年合同期作为激励;若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可免责解约。
7、项目开业时间:承租方须在《保护性利用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项目开业。
8、年租金递增方式:租赁年度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按12个月计算。按一个租赁年度为一个结算计付周期。在首年租金成交价的基础上,第2-5年在第1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第6-8年为激励合同期,在第5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0%。
因首个租赁年度存在免租期约定,故承租方与出租方结算的首个年度年租金=首年租金成交价-免租期减免的租金。
第2个租赁年度年租金为公开竞价确定的首年租金成交价上浮5%。第3-5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在第2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
第6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在第5个租赁年度年租金的基础上增长10%。第7-8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在第6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0%。
9、项目免租期:6个月。免租期自《保护性利用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免租期内不收取租金。
10、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应于每个租赁年度起始之日起10日内将当年度的租金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因首个租赁年度前两季度为免租期,即首笔年度租金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个季度起始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1、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方应于《保护性利用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出租方支付16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中100万元为项目围合保证金,30万元为项目建设保证金,35万元为项目经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租金,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项目经营保证金因被出租方扣减导致低于35万元情形的,则承租方应在项目经营保证金不足35万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未补足项目经营保证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剩余项目经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归还,出租方免责收回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承租方在开业前完成围栏围合的,出租方无息向承租方退还围合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承租方如期完成建设项目,出租方无息向承租方退还项目建设保证金30万元;合同期内,若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并在租赁期满后把场地清理至良好规整状态,出租方在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营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12、合同签署: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保护性利用协议》。
13、本项目招租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费、面积测量费、委托招租、安全评估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竞租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租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公告截止时间应有类似经营管理项目,须提供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下项目的中标(或成交)等公告(提供相关网站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复印件,经营合同复印件(需合同双方盖章)。
3、****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竞租人(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1、承租方经营投资:承租方应自行负责项目经营所需的投资,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平整、硬化及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造物。承租方若为项目经营需要,在获得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项目内桥下范围建设临时性建筑,出租方的审查意见不作为承租方履行地方规划审批、建设许可等的依据。临时性建筑的合规性需承租方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审批,并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合同期间需负责标的建筑物的维护管养,保证其美观及适用性。建设改造所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搭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产权归出租方所有。
2、围合要求:承租方应保证对租赁场地进行围合,保证该场地不受外界干扰(如倾倒垃圾、侵占等),经出租方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并符合开业时间要求后,出租方无息向承租方退还围合保证金100万元。
3、基础建设要求:承租方应保证自行负责投资建设该项目场地的地面平整、场地硬化、管网等。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承租方如期完成建设项目,出租方无息向承租方退还项目建设保证金30万元;若承租方在开业前未按出租方要求进行租赁用途所需的基础建设,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额项目建设保证金,承租方投入的建设资金不予补偿,承租方应在解除合同当日清退。
4、开业时间要求:承租方应在《保护性利用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业,未按时开业或尚未具备开业条件的,出租方有权扣除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逾期30天仍未开业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在解除当日直接收回场地(含地面已投入的基础建设项目),承租方已缴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退还,已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归属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的赔偿或补偿。
5、施工前期准备:场地的建设和管养由承租方负责,建设设计施工方案须符合国家关于高速公路道路和桥梁安全相关规范,实施前须报出租方审定,出租方的审查意见不作为承租方履行地方规划审批、建设许可等的依据。建设合规性需承租方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审批,并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合同结束后所有地面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备要归出租方所有。
6、经营安全要求:承租方在正式营业前,需提供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行业管理,并配合高速方的桥梁检测工作,服从出租方及高速公路、有关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规范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根据责任事故的损失要求承租方赔偿且可直接没收项目经营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和免责收回资产。在出租方或其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中,如有提出承租方经营活动及范围不符合安全规定必须立即停止营业的,则出租方和承租方提前解除协议,承租方应无条件将场地交回出租方,桥下用地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缴纳,出租方退还全部项目经营保证金,承租方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补偿费用及赔偿项目。
7、到期清场要求: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于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场地及出租方的配套设施以良好、规整的状态交还,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添附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在《保护性利用协议》到期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且对于出租方不需要留置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拆除清理;若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交还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从合同项目经营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拒不清场的,出租方有权直接没收项目经营保证金。
8、不可抗力:租赁期内,如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或上级有关部门的需求,出租方需提前收回场地的,承租方应无条件将场地交回出租方,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要求其他任何形式补偿。
9、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通讯费、电视收视费、卫生保洁费,以及消防、环保器材等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承租方与竞租人必须一致,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将招租标的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11、承租方必须自行负责解决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手续和相关事宜(包括工商、税务登记、卫生、安全、环保、城市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审批手续和验收等),并承担全部费用。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公司****公司,存在资产关联关系的竞租人,不得在本次招租中同时参与竞价。
13、承租方使用桥下空间地块若出现下列任一行为,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2)堆放、存放重物,影响桥梁下部结构安全;
(3)安装会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发射装置;
(4)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5)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通信、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损坏,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6)对桥下及周边饮用水源或者对其他环境保护有污染风险的行为;
(7)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8)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14、出租方如有需要,承租方应优先满足出租方养护机械、战备、抢险物资的储备要求,租金按所占用面积、实际占用时间对应核减当期租金。
15、承租方使用桥下地应服从出租方及其上级相关部门、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等有关单位、部门的日常检查工作。
16、出租方负责在所租赁的场地安装不少于2个高清监控探头,将视频图像传输到出租方。
17、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承包条件和本项目《保护性利用协议》。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五、竞价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六、公告期限: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4年12月31日征集到承租方或另行公告为止)。
七、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5月8日17:00时。有意参加竞价的竞租人请****中心经办人员获取《竞价须知》。《保护性利用协议》等详见本项目《竞价须知》。
八、联系人:陈女士、邓先生、赖先生;
电话: 0591-****6322、****9323、****8107;
地址:**市湖东路152号**大厦A座22层;
监督电话:0591-****0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