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水字〔2024〕72号
关于准东新特硅基****园区示范项目(200万千瓦风电项目)配套花影220千伏升压汇集站及平沙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州盛****公司:
准东新特硅基****园区示范项目(200万千瓦风电项目)配套花影220千伏升压汇集站及平沙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位于**县境内,规划**220kV升压汇集站2座,主变容量均为4×240MVA。你单位委托****编制完成的《准东新特硅基****园区示范项目(200万千瓦风电项目)配套花影220千伏升压汇集站及平沙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
本项目**220kV升压汇集站2座。其中花影220kV汇集站4台240MVA主变,配套建设生产综合楼、附属用房、门卫室、材料库房、地埋污水处理设备、35kV配电室、220kV GIS配电室、网络继电器室、35kV二次设备室、SVG预制舱、主变压器、接地变及变电构架,规划建筑面积4977.69m2,进站道路1.80km;平沙220kV汇集站**4台240MVA主变,配套建设35kV配电室、220kV GIS配电室、网络继电器室、35kV二次设备室、SVG预制舱、接地变及变电构架,规划建筑面积2438.16m2,进站道路2.27km。项目计划于2024年5月进行施工准备,于2025年9月建成,总工期17个月。项目总投资3826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700万元,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水利局组织专家对《准东新特硅基****园区示范项目(200万千瓦风电项目)配套花影220千伏升压汇集站及平沙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补充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同意通过技术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升压汇集站站址位于山前冲洪积**,地貌呈戈壁荒滩景观,地表组成物质多为第四纪洪积松散堆积物,类型主要为棕漠土,植被类型属荒漠旱生植被,植被覆盖度在5%左右,植物种类有驼绒藜、梭梭、绢蒿等耐旱植物。项目区属北方风沙区,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原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为1500t/(km2●a)。项目建设所在的**县属于**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免因工程建设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73hm2,防治责任主体为**州盛****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预测,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723.8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为514.9t。水土流失防治和重点监测区域为升压汇集站区,重点防治时段为施工期。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自然影响因素、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监测方法采用定位监测、调查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56.97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88.24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68.7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67335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督促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填报**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主动接受对自主验收的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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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