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祥丰(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批机器设备及办公家具资产残值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市****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一批机器设备及办公家具资产残值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本次处置资产为****一批机器设备及办公家具资产残值,存放于安**梅溪镇昆铜****厂区内,含:普通车床、马鞍车床、自动摇壶机、搪烧珐琅生产线等共56项机器设备及办公家具一批。清单明细仅作参考,清单以外部分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以转让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必须现场踏勘,一旦转让成交,涉及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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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 ,联系人: 杨女士,联系电话: 137****0133(微信同号) 。 2.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共**2个周期。 4.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为:****一批机器设备及办公家具资产残值。清单明细仅作参考,清单以外部分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以转让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转让方及**产权不负责提供标的物原购置凭证、说明书等原始资料,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规格型号、质量、零部件缺损、标的物能否正常使用等瑕疵担保责任。 6.本次转让标的物现存放在安**梅溪镇**头村****厂区内。 特别提醒: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现场看样需要提前电话预约,未提前预约,不予安排现场看样,每位预约看样人员现场看样同行人员最多不超过两名。〔看样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137****0133 ,0571-****3311;委托方:陈师傅,联系电话:159****9388;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工作时间)〕。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方在报名前必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8.意向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一旦成交,成为受让方后,自行承担涉及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9.本次转让产生的转、受让方双方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园区****公司 | ||
注册地 | **省**市安**递铺街****集团****社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23MABY2D7T6F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1.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 20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由****鲜****公司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5.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园区****公司;账号:201********1368;开户行: ****营业部)另支付 15万元包含拆装运安全在内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搬运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在 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补足至原数额。若受让方的拆装运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2)如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签约通知函》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手续或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成交款的(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视为其违约,受让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作违约金处理);②如受让方逾期3日未签定《交易合同》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重新进行公开挂牌,如标的重新挂牌再行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补足差额。 6.标的交割及装运特别注意事项: (1)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书面交割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标的交割后具体的作业时间、人员登记及作业要求须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完成之日(或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元/天;逾期7日(含)仍未完工的,剩余未外运标的视为受让方放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要求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的拆除、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的分类、拆解、装载、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装运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在拆装运过程中不能影响所在区域的正常秩序,不能损坏建(构)筑物、场地及非转让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地应在装运结束时清理完毕。 (5)受让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使用明火,不能破坏墙体和地坪,不得开挖水泥地面及地下层,在施工期间需保证不能产生有毒气体和大量的油渍,现场的垃圾需彻底清理干净。 (6)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全部标的的外运工作,包括无价值或对受让方产生费用负担的部分,该部分外运所产生的费用已在转让总成交价款中体现,均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对拆除、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如在拆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全部拆卸、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受让方处置标的物时必须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处置时涉及有资质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因受让方违反相关部门处置规定处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沈女士 | 电话 | 0572-****61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 网址 | ||
**机构 | 名称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人 | 杨女士 | 固定电话 | 137****0133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石磊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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