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拟对以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普兰店区太平街道九七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目的:(略) 三、征收范围: 1号地块:世纪路南侧,九七桥西侧,沈大线北侧,医大二院对面大棚东侧;2号地块:沈大线北侧,金普广场1期南侧,九七桥东侧,金普广场四期西侧,上述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具体平面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大连市普兰店(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 五、评估机构的选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2024年5月7日之前(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根据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提交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上述(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提交《评估机构选定表》或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管(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公开摇号的时间(略)。公开摇号时,将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评估机构选定表(略)原件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各一份,具体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 六、自本告(略),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新增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 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拒不配合调查登记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将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簿信息以及公有房屋登记薄信息予以登记。 八、(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向调查人员提供户口本、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入户调查、评估机构选定等相关工作。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附件1.《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 附件2.《入户调查登记表》 附件3.《评估机构选定表》 附件4.《关于普兰店区太平街道九七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展入户测绘、评估工作的通知》 附件5.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大连市普兰店(略) (略) 下载附件1:征收(略)(随告知书一同发布).docx 下载附件2:国有土地入户(略)(随告知书一同发布).docx 下载附件3:评估机构选定表(随告知书一同发布).docx 下载附件4:关于普兰店区太平街道九七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展入户测绘、评估 工作的通知(随告知书一同发布).docx 下载(略).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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