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海线孟塬站、**站、**站封闭设施补强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陇海线孟塬站、**站、**站封闭设施补强****工务段批准建设,项目业主****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邀请招标。
2.1 标段划分:标段名称:陇海线孟塬站、**站、**站封闭设施补强工程项目;标段编号:****;标段类型:施工。
2.2 招标范围:项目概况:陇海线孟塬站K951+130~+340、**站K1015+096~+420、**站K1045+350~+980段封闭设施进行整治,计划工期20日历天。划分为1个标段。招标范围为本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包含的全部内容。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以下资格。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4 其他要求:
3.4.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公司施工单位管理库[B级及以上]级资格。
3.4.2财务要求:近[2]年以来财务状况良好。
3.4.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2]年以来具有[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业绩。
3.4.4信誉要求: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近[2]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投****集团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3.4.5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资格要求: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工程师资格要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
3.4.6其他要求:用于本项目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按满足施工需要配置。
3.5****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投标。
4.1请投标人于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3日17时30分在邮箱领取招标文件。
4.2投标人获取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4年4月23日17时30分(同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联系人:尹林辉029-****4155,未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疑问的的视为认同招标文件各项要求。
5.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04月27日14时30分,****集团****工务段(**市**区浐灞生态区东快速干道2010号)当面递交给招标人。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6.1开标时间为2024年04月27日14时30分,****集团****工务段(**市**区浐灞生态区东快速干道2010号),当面递交给招标人。
6.2 开标会议形式:现场会议。
7.1 本****集团采购平台(网址:https://cg.****.cn/)发布。
7.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投标文件递交时,必须提交(1)法人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2)投标保证金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保函需提供原件);凡未按要求出示上述资料者,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招 标 人: 尹林辉
地 址: **市**区浐灞生态区东快速干道2010号
联 系 人: 尹林辉
电 话: 029-****4155
招标代理机构:/
******公司****公司
2024年4月18日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技术负责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安全负责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现场工程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摸底,在编制投标文件中进行反应,投标文件中不包含的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掌握现场环境对工程的影响,且已经在其他工程措施中计列。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投标人不允许分包项目。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履约及行贿犯罪情况表”左侧一栏,填写起止时间,右侧一栏,若有,填“有”,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和合同纠纷材料。若无,在填“无”。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随机确定本项目评标办法及调整系数;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公布本次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监督人征询参会投标人对本次开标有无异议;
(11)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中标人应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异议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质疑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需进行调查处理的,答复时间可适当**。
(4)异议应通过书面的异议函件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异议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质疑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函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1.2投诉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招标文件、开标、公示的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12.1项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1.3异议人或投诉人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就已处理事项反复异议或投诉等干扰公开采购秩序行为的,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万元) | 备注 | 签名 |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 ||||||||
年 月 日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月。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总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标段 | 计划工期 (日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备注 |
1 | 20日历天 | |||
序号 | 资质条件 |
1 |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公司施工单位管理库[B级及以上]级资格。 |
序号 | 财务要求 |
1 | 近[2]年以来财务状况良好。 |
序号 | 业绩要求 |
1 | 投标人近[2]年以来具有[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业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 |
项目 | 资格要求 |
诉讼及仲裁 | 投标人在近[2]年(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履约情况 | 投标人在近[2]年(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
行贿犯罪情况 |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2022年4月至2024年4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前2****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
辖内失信 |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铁路局****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 |
失信行为认定 | 1、****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2、被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公布期限内参加投标的,扣减一定信用分值或提高一定数额的评审报价。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商务标评审中每项严重失信行为扣减 10分,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提高3%的评审报价。3、投标人为依据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规定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等的,失信被执行人等在公布期限内参加投标的扣减一定信用分值或提高一定数额的评审报价。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商务标评审中每项失信行为扣减 3分,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提高1%的评审报价。 |
信誉要求 | ****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投标。 |
人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总工程师 | 总工程师资格要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
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设备 | 用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按满足施工需要配置。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投标文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要求,且投标文件唯一(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满足要求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核验原件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利益冲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 | |||||
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节点工期必须满足第二章“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要求”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 | |||||
环、水保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 | |||||
投标人 报价 | 报价总额 | 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安全生产费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 |||||
报价明显偏低 | ****委员会澄清要求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标准化管理 | 承诺按照标准化管理组织施工,有标准化管理制度 | |||||
架子队管理 | 有项目架子队构成框图;承诺按照架子队管理模式配备主要管理人员;有架子队管理制度 | |||||
合同条款确认 | 承诺完全确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款 | |||||
其他 | 没有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强制性和禁止性用语表示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相矛盾的 | |||||
条款号 | 评审(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示例 | ||||
2.1.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100,专家评分结果保留1位小数) | 内容完整性(1)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1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5) | 满足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 | 4 | ||||
总体施工组织针对性强、可行,施工区段划分合理 | 6 | |||||
施工总体布局合理,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 3 | |||||
总体施工方案针对性强、可行 | 4 | |||||
各主要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 4 | |||||
重、难点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 4 | |||||
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合理、可行 | 3 | |||||
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法及工艺合理、可行 | 3 | |||||
过渡工程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可行 | 2 | |||||
接口工程方案合理、可行、为其他工程预留条件 | 2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0) | 主要节点工期安排合理、可行 | 2 | ||||
专业工程工期安排合理、可行 | 2 | |||||
网络计划图合理、可行 | 1 | |||||
进度横道图合理、可行 | 1 | |||||
关键线路清晰、合理 | 2 | |||||
工期保证措施合理 | 2 | |||||
**配备计划(20) | 劳动组织及劳动力配置计划合理 | 4 | ||||
架子队组成合理(对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工配置情况有说明) | 3 | |||||
有季度或月度劳动力计划图(或表) | 1 | |||||
物资供应计划合理 | 1 | |||||
物流组织安排合理、措施可行 | 1 | |||||
主要施工设备数量及规格配备计划合理,满足要求 | 4 | |||||
施工测量、试验设备配备合理,满足要求 | 3 | |||||
外部电力需求计划合理 | 1 | |||||
临时用地计划合理(有临时用地计划表),如果有临时用地需做计划 | 2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5) | 质量保证体系 | 组织机构健全(有机构框图) | 2 | |||
人员配备合理(有人员数量配备表) | 1 | |||||
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 1 | |||||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机制合理、可行 | 1 | |||||
试验检测 | 检测人员及监测制度健全 | 2 | ||||
质量保证措施 | 各专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3 | ||||
冬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2 | |||||
雨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2 | |||||
对已完工程的保护措施完善、可行 | 1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 备注:视招标项目是否有营业线施工或高空作业,调整安全保证措施中的评分分值 | 安全保证体系 | 组织机构健全(有机构框图) | 1 | |||
人员配备合理(有人员数量配备表) | 1 | |||||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 1 | |||||
安全保证措施 | 各重点专业工程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营业线施工(如有)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高空作业(如有)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防火(包括火工品管理)、用电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防洪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可行,有针对性、有应急预案 | 1 | |||||
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措施可行 | 1 | |||||
其他措施(9) | 投资控制措施 | 投资控制措施完善、可行 | 2 | |||
环境、水、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管理机构健全 | 1 | ||||
环、水、文物保护措施可行 | 2 | |||||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如有需做此方案。 | 1 | |||||
文明施工措施 | 文明施工措施完善、可行 | 1 | ||||
特殊地区(如有)施工措施有针对性 | 1 |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保护措施可行 | 1 | ||||
2.1.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 项目管理机构总体设置 |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合理,有组织框图 | |||
各部门职责划分、管理制度合理可行 |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 |||||
总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 |||||
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 | 财务负责人资格、业绩、工作年限等符合要求 | |||||
质量负责人工作年限及资格符合要求 | ||||||
安全负责人工作年限及资格符合要求 | ||||||
试验负责人工作年限及资格符合要求 | ||||||
各专业工程师人数及技术职称符合要求 | ||||||
2.1.4(3) | 其他因素评分(评审)标准 | 投标承诺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不平衡报价 | 没有严重不平衡报价 | |||||
条款号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单价遗漏 | 无遗漏 | |||
报价校核与修正 | 按评标办法要求 | |||||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因素及分值进行调整、细化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标采用通过制,技术标采用评审打分通过制。评标委员会先对商务标和报价标进行评审,按评审标准对技术标进行综合评分,技术标评审分数满分为100分,技术标评审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通过。商务标、技术标通过的,按评审后的投标价由低到高进行初步排序。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相同,以技术标评审打分高者排序在前。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6)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7)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商务标、技术标通过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审工作表包括****委员会成员填写):
一、形式评审
表3-1 形式评审表
二、资格评审
表3-2 资格审查基本要求评审表
表3-3 资格审查信誉要求评审表
表3-4 资格审查特殊情形评审表
三、响应性评审
表3-5 响应性评审表
表3-6 否决投标因素评审汇总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和其他因素评审
表3-7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
表3-8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表3-9 其他因素评审表
表3-10 投标报价评审表
标段: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函 |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 | 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投标保证金 | / | |||||||||
投标人承诺书 |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联合体牵头人 授权委托书 |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联合体协议书 |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 | 投标文件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投标文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要求,且投标文件唯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 |||||||||
审查意见 |
评标委员会:
日期:
标段:
审查项目 | 资格要求 |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条款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条款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条款规定 | ||||||||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条款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条款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条款规定 | ||||||||
利益冲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项条款规定 | ||||||||
审查意见 |
日期:
标段:
审查 项目 | 资格要求 |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 |||||||
诉讼及仲裁 | 投标人在近[2]年(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履约情况 | 投标人在近[2]年(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 ||||||||
行贿犯罪情况 |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2022年4月至2024年4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前2****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 ||||||||
辖内失信 |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铁路局****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的,以及经过招标人实地考察无认定质量不达标的情形。 | ||||||||
失信行为认定 | ****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 | ||||||||
信誉要求 | ****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投标。 | ||||||||
审查意见 |
评标委员会:
日期:
标段:_____________
审查内容 | 申请人是否满足要求 | ||||||||
1 | ****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 | 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3 | 在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审查意见 |
评标委员会:
日期:
标段: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 | |||||||||
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节点工期必须满足第二章“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要求”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 | |||||||||
环、水保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 | |||||||||
投标人报价 | 报价总额 | 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安全 生产费 |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 |||||||||
报价明显偏低 | ****委员会澄清要求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标准化管理 | 承诺按照标准化管理组织施工,有标准化管理制度 | |||||||||
架子队管理 | 有项目架子队构成框图;承诺按照架子队管理模式配备主要管理人员;有架子队管理制度 | |||||||||
合同条款确认 | 承诺完全确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款 | |||||||||
其他 | 没有与招标文件中 “应(当)” “必须” “不得” “禁止”等强制性和禁止性用语表示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相矛盾的 | |||||||||
审查意见 |
评标委员会:
日期:
标段: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 | |||||||
1 | 投标人名称 | 通过审查 | ||||||||
2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通过审查 | ||||||||
3 | 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 | 通过审查 | ||||||||
4 | 联合体投标人协议书 | 通过审查 | ||||||||
5 | 投标文件唯一 | 通过审查 | ||||||||
6 | 投标报价唯一 | 通过审查 | ||||||||
7 | 营业执照 | 通过审查 | ||||||||
8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通过审查 | ||||||||
9 | 资质等级 | 通过审查 | ||||||||
10 | 财务状况 | 通过审查 | ||||||||
11 | 类似项目业绩 | 通过审查 | ||||||||
12 | 信誉 | 通过审查 | ||||||||
13 | 项目经理 | 通过审查 | ||||||||
14 | 总工程师 | 通过审查 | ||||||||
15 | 资格其他要求 | 通过审查 | ||||||||
16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通过审查 | ||||||||
17 | 利益冲突 | 通过审查 | ||||||||
18 | 投标内容 | 通过审查 | ||||||||
19 | 投标人承诺 | 通过审查 | ||||||||
20 | 工期目标 | 通过审查 | ||||||||
21 | 质量目标 | 通过审查 | ||||||||
22 | 安全目标 | 通过审查 | ||||||||
23 | 环、水保目标 | 通过审查 | ||||||||
24 | 投标人报价 | 通过审查 | ||||||||
25 | 投标有效期 | 通过审查 | ||||||||
26 | 投标保证金 | 通过审查 | ||||||||
27 | 权利义务 | 通过审查 | ||||||||
28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通过审查 | ||||||||
29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通过审查 | ||||||||
30 | 标准化管理 | 通过审查 | ||||||||
31 | 架子队管理 | 通过审查 | ||||||||
32 | 合同条款确认 | 通过审查 | ||||||||
33 | 其他响应 | 通过审查 | ||||||||
是否通过审查 |
评标委员会:
日期:
项目名称: 标段号: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投标人得分 | |||||||
内容完整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1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5) | 满足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 | 4 | |||||||
总体施工组织针对性强、可行,施工区段划分合理 | 6 | ||||||||
施工总体布局合理,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 3 | ||||||||
总体施工方案针对性强、可行 | 4 | ||||||||
各主要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 4 | ||||||||
重、难点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 4 | ||||||||
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合理、可行 | 3 | ||||||||
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法及工艺合理、可行 | 3 | ||||||||
过渡工程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可行 | 2 | ||||||||
接口工程方案合理、可行、为其他工程预留条件 | 2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0) | 主要节点工期安排合理、可行 | 2 | |||||||
专业工程工期安排合理、可行 | 2 | ||||||||
网络计划图合理、可行 | 1 | ||||||||
进度横道图合理、可行 | 1 | ||||||||
关键线路清晰、合理 | 2 | ||||||||
工期保证措施合理 | 2 | ||||||||
**配备计划(20) | 劳动组织及劳动力配置计划合理 | 4 | |||||||
架子队组成合理(对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工配置情况有说明) | 3 | ||||||||
有季度或月度劳动力计划图(或表) | 1 | ||||||||
物资供应计划合理 | 1 | ||||||||
物流组织安排合理、措施可行 | 1 | ||||||||
主要施工设备数量及规格配备计划合理,满足要求 | 4 | ||||||||
施工测量、试验设备配备合理,满足要求 | 3 | ||||||||
外部电力需求计划合理。 | 1 | ||||||||
临时用地计划合理(有临时用地计划表 ),如果有临时用地需做计划。 | 2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5) | 质量保证 体系 | 组织机构健全(有机构框图) | 2 | ||||||
人员配备合理(有人员数量配备表) | 1 | ||||||||
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 1 | ||||||||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机制合理、可行 | 1 | ||||||||
试验检测 | 检测人员及监测制度健全 | 2 | |||||||
质量保证 措施 | 各专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3 | |||||||
冬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2 | ||||||||
雨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2 | ||||||||
对已完工程的保护措施完善、可行 | 1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 | 安全保证 体系 | 组织机构健全(有机构框图) | 1 | ||||||
人员配备合理(有人员数量配备表) | 1 | ||||||||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 1 | ||||||||
安全保证 措施 | 各重点专业工程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营业线施工(如有)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高空作业(如有)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防火(包括火工品管理)、用电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防洪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行 | 1 | ||||||||
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可行,有针对性,有应急预案 | 1 | ||||||||
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措施可行 | 1 | ||||||||
其他措施(9) | 投资控制 措施 | 投资控制措施完善、可行 | 2 | ||||||
环境、水、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 措施 | 管理机构健全 | 1 | |||||||
环、水、文物保护措施可行 | 2 | ||||||||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 | 1 | ||||||||
文明施工 措施 | 文明施工措施完善、可行 | 1 | |||||||
特殊地区(如有)施工措施有针对性 | 1 |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保护措施可行 | 1 | |||||||
得分 | 100 |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各评委专家打分结果的平均值。
标段:
评 审 因 素 |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 ||||||
项目管理机构总体设置 |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合理,有组织框图 | ||||||
各部门职责划分、管理制度合理可行 |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 ||||||
总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 ||||||
审查意见 |
评审委员会:
日期:
标段:
评 审 因 素 |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 ||||||
投标承诺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不平衡报价 | 没有严重不平衡报价 | ||||||
审查意见 |
评审委员会:
日期:
项目名称: 标段号: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 | |||||||
原投标报价金额 | |||||||||
安全生产费 | |||||||||
单价是否遗漏 | 无遗漏 | ||||||||
是否校核与修正 | 按评标办法要求 | ||||||||
失信行为认定 | 1、被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公布期限内参加投标的,按其原投标报价金额提高3%为其评审报价。 2、投标人为依据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规定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等的,按其原投标报价金额提高1%为其评审报价。 | ||||||||
校核与修正后的 报价 | |||||||||
接受校核与修正后的报价排序 | |||||||||
公布的最高投标 限价 |
评标委员会:
日期:
注:计划执行单位根据自身工程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合同。本合同格****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合同范本,计划执行单位可供参考。
通用条款内容全文引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2 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才浸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
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3.4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铁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取弃土(渣)场占用的土地。
1.1.5.1 签约合同价
本目修改为: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等。
1.1.6 其他
本项补充:
1.1.6.2 竣工验收: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步验收。
1.1.6.3 工程接收证书: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验报告。
1.1.6.4 工程质量保修:指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保修期限内,承包人对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在正常维修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的活动。
1.4(9)项细化为: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协议书,以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标段的图纸共5份,其中1份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其余4份图纸在本合同签订后28日内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从设计单位索取或直接接收图纸。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关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报送时间,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内。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检查和现场核对,发现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本款增加:
1.1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本款约定为:
施工场地中,属于永久用地的,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协助;属于临时用地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发包人提供永久占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发包人****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建设项目推行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明确承包人标准化管理标准,对承包人推进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发包人应提出 “架子队”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承包人实施“架子队”情况进行检查。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资料目录及格式并提供接口。
(4)发包人应及时提供大临工程和过渡工程设计文件,并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大临设施具体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组织或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发包人****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实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
(7)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集团有限公司现行规定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8)工程初验后发包人****集团有限公司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竣工决算时间和内容要求。
(10)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应符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监理人的权力包括发包人通过监理合同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力,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授予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1)根据4.6.3项、4.7款,更换、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2)根据11.1、12.3、12.4款,发出开工、暂停施工及复工指示的。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力。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会导致投资增加或工期**,监理人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1.10其他义务
细化为:
(1)承包人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绩效考评。
①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6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标准化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计财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②承包人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编制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按标准组织施工作业。
③承包人应按照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分路基、桥梁、隧道、无砟轨道等专业科学合理配备成套机械设备。
④承包人应对混凝土、桥梁、无砟轨道板、钢构件、沟槽盖板、钢筋混凝土构件(路基防护栅栏、桥面栏杆、附属工程混凝土预制件等)、路基填料的级配碎石、****工厂化生产。
⑤承包人应对路基、隧道、桥梁、轨道、四电、站房等工程,按专业化组织施工,分专业划分施工单元按工作面管理组建专业化作业队。隧道帷幕注浆施工、超前地质预报(按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隧道防水、长大隧道通风照明、预应力施工、预制梁架设、铺轨工程、无砟轨道等关键施工工序应由专业化队伍承担。
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终端硬件设备,与发包人提供的接口连接,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发包人统一管理。
⑦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创优规划要求,制定创优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3)承包人应组建和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使用劳务作业人员,接受发包人的监督与考核。
①承包人应以本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监控人员,以内部职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或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为作业人员,组建“架子队”。劳务用工管理应依法合规。
②承包人应按路基、桥梁、隧道等不同专业分别组建“架子队”,“架子队”应配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及工班长。
③承包人为“架子队”配置满足现场需要的基本施工机具和机械设备,并负责材料供应、调配事项,严禁包工包料、以包代管。
④承包人应制定完善“架子队”管理制度,严格“架子队”绩效考核,强化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培训。
(4)承包人应设立****银行专项账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开立情况向发包人备案;****银行专项账户资金余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承包人必须依据施工图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实现建设目标。
(6)承包人应依据设计文件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利用本线预留工程、站坪、维修****广场用地、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用地等设置大临设施,及时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7)当承包人在查阅、核对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8)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集团有限公司规定对承包人实施的考核,考核期间承包人发生重大、较大不良行为的,从总承包风险费中扣减考核费用。
考核费用总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9)对风险工程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控制,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包保或带班作业。
(10)承包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意见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11)承包人应主动防范自然灾害。
(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卫生等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设施。
(1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资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做到系统、完整、真实、准确,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总结。
(14)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接****集团有限公司规定作出的限制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理。
(15)发包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评审、检查时,确定为承包人责任并核减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扣减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不足以扣减的,承包人应足额或差额退还发包人核减工程价款。
(16)初期运营期间,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下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17)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一年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织下,开展不少于2次的质量回访。****运输部****管理部门意见,及时整治运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18)承包人就本工程申报国际、国内有关奖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19)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0)承包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2 一般情况下,工程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并在合同中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签署书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并送发包人备案。
4.6.1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现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4.6.4项补充: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本款补充: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和工程款;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的监管。一次拨款额度超过300万元时,应将该项资金的用途和拨付单位向发包人备案,接受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发包人发现上述资金流向、保证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意见予以更正。
5.1.1项约定为:
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甲供物资)外,其余材料和工程设备(自购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的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的有关规定,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行****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并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许可、认证的,必须采购经许可、认证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按规定对承包人自购物资的采购、供应和进场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若项目实施中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地点和供应时间需要调整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提供的数量控制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用量超出“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超量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的,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均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合格。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保管和使用,此后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1.2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取弃土(砟)场的临时征地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其他临时征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约定为: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负责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特殊情况下,发包人仅负责提供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他承包人使用时运输机械吨位应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容许范围内)。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款补充:
经过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以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增加:
9.2.8项 其他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生产。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要求,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3)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 (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为了保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人员的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位置,或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等安全防护设施。
******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协助。
9.3.3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和发****政府报告。承包人及发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本款补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措施等。
本款补充: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除****集团有限公司现行规定处理外,还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项办理。
本款增加13.1.4、 13.1.5、13.1.6、13.1.7和13.1.8项:
13.1.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3.1.5铁路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运营后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营业线发生重大及以下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责任,承包人应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13.1.6 承包人应对具体负责本合同的管理、技术、作业人员进行质量责任登记,承包人及其人员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7 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稳定工作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8 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驻地监理机构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承包人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13.6.2 项修改为: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且发包人强制承包人使用造成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本款约定为:
变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管理相关规定。
本款约定为:
15.4.1 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调整:
(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
(2)按国****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费用;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以上由发包人承担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
15.4.2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对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
(2)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除15.4.1(2)调整以外的价差;
(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调整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
(4)工程保险费;
(5)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的费用增加;
(6)激励约束考核费用;
(7)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内由承包人承担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
15.4.3 由于第15.4.1项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依据批复调整合同价格。
15.4.4 因第15.4.2项原因引起的费用计算按照以下约定处理,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本款约定为: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符合国家、行****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原则、范围和程序予以调整。
本项约定为:
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算规则按《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本项约定为:
计量周期:工程进度款采用下列方式拨付。
(1)月份预支工程款: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下达的施工计划,提出月份用款计划;发包人审核后,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70%预支工程款。
(2)季度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季度验工计价的90%扣除月份预支的工程款和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拨付;初验合格后按验工计价97%扣除已拨付工程款后拨付。
(3)竣工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竣工结算值(末次验工计价)的97%扣除已拨付工程款后拨付。
本项补充:
按国家、行业有关规****集团有限公司现行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本款增加17.1.6项: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根据监理人依据施工图签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本项约定为:
包工包料的工程按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为基数计算预付额,建筑工程预付比例为10%,安装工程预付比例为10%。
本项补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每年1月份开始施工的项目,从7月份至12月份支付月份工程款中,每月抵扣预付工程款的六分之一;年度中间开始施工的项目,从预付工程款后第7个月支付月份工程款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至次年1月份支付上年度工程进度款时全部抵扣完毕;年度施工期不足7个月的项目,当年不抵扣预付工程款,从次年1月份支付上年度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抵扣上年全部预付工程款。总工期少于7个月的,预付款扣回方式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总承包风险费可采用据实验工、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按发包人批准的季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乘以总承包风险费率确定每季度计价限额,每季度完成的应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本季度计价限额,按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个季度的计价限额;如果高于本季度计价限额,则按本季度计价限额计价。末次计价总额包干。(本季度计价限额=每季度计价限额+结转余额)
按规定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
②安全生产费:根据国家、行****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在季度结算工程款拨付时按规定比例一并支付。
预留质量保证金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发包人按照批准验工计价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发包人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及时恢复线路正常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需要返工修复的,建设单位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施工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到现场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施工企业未在7日内到达现场修复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并及时通知施工企业,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竣工资料的内容和份数应符合《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本款增加第18.3.7项:
18.3.7 具体验收程序和要求执行国家、行****集团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办法和有关验收标准的规定。
保修期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执行,工程保修具体事项在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详细约定。
本款约定为:
工程保险由承包人投保并在总承包风险费里支付。
21.1.1项中自然灾害具体内容细化为:暴雨、雪灾、洪水、地震、海啸、台风、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
其中具体程度的约定为:
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雪灾: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
洪水:规律性的涨潮、设施漏水、水管爆裂造成的除外;
地震、海啸、台风:以当地气象机构的认定为准;
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不可预测或采取措施无法阻止的;
泥石流:突然爆发的大量夹带泥沙、石块等的洪流;
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
(7)本目约定为: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指定1人,其余人员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其中1人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后,任争议评审组组长。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并与“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共同构成“专用合同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和“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其中,15.4.1(3)和15.4.2(7)的具体额度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所填数值应一致。)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建设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3 承包人: (承包人全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6 监理人: (监理人全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4 日期
1.1.4.2开工日期:
1.1.4.3工期:
1.1.4.4竣工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6.3 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在履行完设计变更手续后 天内,由发包人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送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提供永久占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
(4)大临设施要求具体为: 。
(9)约定的发包人其他义务为: 。
3.1.1(3)约定的监理人需要经发包人事先同意的其他权力为: 。
4.1.10
(4)承包人设立****银行专项账户余额不少于 万元。
(8)考核费用总额为 元。
(21)承包人的其他义务为: 。
(2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办理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书面承诺(见附件),接受对违反规定的承包人一定期限内不接受投标,工点队伍清除出场;对项目经理和工点负责人视情况作出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等处罚。
5.1.2承包人应将供货人、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材料和设备品种为 。
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 。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具体为 。
相关事项为: 。
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
9.2.1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为: 。承包人按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 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
承包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范围及内容: 。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申请报告 天内批复承包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具体约定为: 。
12.1(5)其他由承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情形: 。
13.2.1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天。
15.4.1(3)增减投资额为 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2(7)增减投资额为 万元以内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承包人在总承包风险费支付。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外,本工程不做价格调整。
17.3.1 预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份。
17.3.2(6)项③其他款项的支付约定为: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
(4****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以下规定: 。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为: 份;
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为: 份;期限: 。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是指: 。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具体约定为: 。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选其一)。
24.3.1 争议评审组其余人员的产生方式: / 。
24.3.4 争议评审组开始调查争议的期限: 。
24.3.5 争议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期限: 。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注册专业: ,级别: ;承包人总工程师姓名: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承包人各方应逐一列出,并签字、盖章。
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材料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制表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项目名称)第 标段 (起讫里程范围)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及其人员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补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补。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固定住所: 固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为在 (项目名称)第 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为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牵头协调办理营业线施工有关手续;向****铁路局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的管理规定,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6.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严格遵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工)的安全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从事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铁路局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的管理规定,细化施工方案,严格营业线施工计划管理,加强现场监控,确保运输、施工和人身安全。
6.****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对于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如果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经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0.提供为确保安全生产施作必要的、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和认可的安全设施。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必须按照本项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安全生产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1.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初步验收后终止。
甲 方: (盖单位章) 乙 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 期: 日 期:
廉 政 协 议 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1.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
4.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监察组织。
5.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设备,不向甲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乙方不履行其第1项义务,乙方在 月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甲方管理范围投标,当期信用评价定为C级,同时取消乙方2个月参与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数额较大的加重处理,若一年内再次发生,取消乙方6个月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具体事****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通报执行。
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数额由双方约定,以下同),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3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1-3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约定时间)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铁路建设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单位章) 乙 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 期: 日 期: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工程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八: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承诺书
:
我方 将在 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我方承诺,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确保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有限公司及建设单位作出的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8.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9.转包和违法分包。
10.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1.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第六章“图纸”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方式计算的数量。
1.2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文件同时阅读与理解。
1.3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1.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和汇总方面的算术错误,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约定的原则进行算术性校核和修正。
1.5 实际计量应按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的方式和经审核的施工图计算,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已完合格工程数量。
1.6 特殊说明:
(1)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是指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2)考核费
考核费是指,建立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引起的相关费用,****集团有限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1.7中标后,合同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使合同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
2.2投标报价应包括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实施完成本标段全部工程,以及修复任何缺陷(含保修期)所需的全部费用。
2.3 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的规则填写。
2.4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每一项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的有关项目的单价或价格中。
2.5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已被计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目中。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与价格均已包括了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填料费、措施费、间接费、税金和一般风险费用。投标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列增值税。
2.6投标人报价中应对涉及工程质量的主要直接费的降低进行说明,工人工资、社会保障等不得低于国家或工程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2.7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2.8对作业方法和材料的一般要求或说明,不必重复或摘要写入工程量清单内。给工程量清单各支付项标价前,须参阅合同文件的有关部分。
2.9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方可调整。
2.10与本标段工程相关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费计入工程施工总报价中,不再单独报价。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保险手续复印件。
2.11 承包人应****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使用项目以及费用。安全生产费应按规定报价,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规范使用,确保需要。
2.12甲供材料设备费不纳入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和签约合同价格。甲供材料设备自交货地点至安装使用地点的运杂费(含卸车、保管仓储、二次倒运等),由投标人纳入报价。
如果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明确投标报价方式及要求。
工程量清单表
表4-2 甲供材料数量
甲供材料数量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甲供设备数量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2)自购设备数量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条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章号 | 节号 | 名 称 | 金额(元) |
第一章 | 拆迁工程 | ||
第二章 | 路基 | ||
第三章 | 桥涵 | ||
第四章 | 隧道及明洞 | ||
第五章 | 轨道 | ||
第六章 | 通信、信号及信息 | ||
第七章 | 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 | ||
第八章 | 房屋 | ||
第九章 | 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 ||
第十章 | 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 ||
第十一章 | 其他费 | ||
~第十一章清单合计 A (不含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 | |||
设备费 B | |||
安全生产费 C | |||
投标报价总额(A+B+C) | |||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标明报价中包含的增值税数额 |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清单 第××章 ×××× | ||||||
编码 | 节号 |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工程数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 价 | |||||
第××章合计 元 |
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清单 第××章 ×××× | |||||||||||
编 码 | 节号 | 名 称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组成(元) | 综合单价(元)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填料费 | 措施费 | 间接费 | 税金 | |||||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材料编码 | 名称及规格 | 交货 地点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
单 价 | 合 价 | ||||||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及规格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1)甲供设备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设备编码 | 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 交货地点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
单 价 | 合 价 | ||||||
(2)自购设备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设备编码 | 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 技术条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
单价 | 合价 | ||||||
自购设备费合计 元 |
设备费汇总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名 称 | 金 额 (元) |
1.甲供设备费合计 | |
2.自购设备费合计 | |
3.甲供设备自交货地点至安装地点的运杂费 | |
设备费总额(2+3) 元 (结转“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 |
(1)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技术规范。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 投标函
1-2 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3-1 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
3-2 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表6-1 拟为承包本工程设立的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图
......
七、项目管理机构
表7-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表7-2 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表8-1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表9-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表9-2 企业年营业额资料
表9-3 企业财务状况表
表9-4 银行信贷证明(格式)
表9-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表9-6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表9-7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表
表9-8 违法、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表
十、其他材料
10-2 投标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以(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联合体投标的,联****工作部分的报价分别为:
联合体成员1:(大写) 元(¥ )
联合体成员2:(大写) 元(¥ )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正式合同签署并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你、我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必须接受收到的最低价投标文件或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标段:_____________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专业: 级别: |
总工程师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4 | 分包 | 4.3 | 有或无 | |
5 | 投标有效期 | 日历天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__(姓名)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我们,[联合体成员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以下称“授权人”),共同授权联合体成员——[被授权人单位全称](以下称“被授权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全权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负责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名称]第[标段编号]标段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只有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以联合体全体成员的名义并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参加[铁路建设项目名称]第[标段编号]标段的投标活动,全权处理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授权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姓名]
(签字)
被授权人:[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姓名]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资格预审和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____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投标报价和责任等)。
5.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标段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序号 | 施工项目 | 单位 | 数 量 | 单位 工费 | 共计 工费 (A) | 单位 机费 | 共计 机费 (B) | 材料或设备费 (C) | 其他 费用 (D) | 合计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35 | ||||||||||
36 | ||||||||||
37 | ||||||||||
38 | ||||||||||
项 | ||||||||||
目 | ||||||||||
续 | ||||||||||
写 | ||||||||||
合计 | A | B | C | D | P | |||||
本标段投标总报价 | P=A+B+C+D= 大写: |
注:1、表中D项指:除工、料、机外用于本项目的其他所有费用。
2、表中材料或设备费指:由投标人自购部分的费用。
(二)投标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根据国家、企业内部定额自行编制施工预算方式报价。
(三)工程量清单方式或工程预算方式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章号 | 节号 | 名 称 | 金额(元) |
第一章 | 拆迁工程 | ||
第二章 | 路基 | ||
第三章 | 桥涵 | ||
第四章 | 隧道及明洞 | ||
第五章 | 轨道 | ||
第六章 | 通信、信号及信息 | ||
第七章 | 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 | ||
第八章 | 房屋 | ||
第九章 | 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 ||
第十章 | 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 ||
第十一章 | 其他费 | ||
第一章~第十一章清单合计 A (不含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 | |||
设备费 B | |||
安全生产费 C | |||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标明报价中包含的增值税数额 |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分析
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清单 第××章 ×××× | |||||||||||
编 码 | 节号 |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综合单价组成(元) | 综合单价(元)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 用费 | 特殊施工费及运杂费 | 措施费 | 间接费 | 税金 | |||||
(五) 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表
(1)甲供材料数量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交货 数量 | 交货 地点 |
(2)甲供设备数量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交货 数量 | 交货地点 |
(六)自购设备数量表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交货 数量 | 备注 |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总体规划要突出质量、安全、工期目标);
(2)总体施工方案,控制工程和重难点工程施工方案,各主要专业工程施工方案,过渡工程及接口工程方案,各主要专业工程施工方法及工艺;
(3)施工进度安排及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安排;
(4)“架子队”及劳动力组织、配置计划;
(5)物资供应计划及物流组织安排;
(6)施工机械及测试设备组织及配置计划;
(7)工程用款、临时用地与施工用电计划;
(8)标准化管理;
(9)质量保证系统及措施;
(10)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11)工期保证措施;
(12)投资控制措施;
(13)施工环保、水土保护目标及措施;
(14)文明施工、文物保护措施;
(15)职业健康目标及保障措施;
(16)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
表6-1 拟为承包本工程设立的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图
表6-2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表6-3 拟配备本工程的测量、试验仪器设备表
表6-4 施工进度计划(含进度横道图、网络计划图)
表6-5 劳动力配置计划表
表6-6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表6-7 临时工程占地计划表
表6-8 外部电力需求计划表
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标段:_____________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专用设备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其他设备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标段:_____________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 年份 | 用途 | 备注 |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绘制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的布置。
标段:_____________
土地的计划用途及类别 | 所需面积 (m2) | 大致位置 或 里程范围 | 所需时间 | 其中利用发包人 已征用土地 (m2) | 待租用 (m2)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
标段:_____________
用途及类别 | 需求电量 (kVA) | 地区或里程 | 所需时间 | 永临结合意见 | |
起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
一、路基工程 | |||||
1.地基处理 | |||||
1.1.工点 | |||||
…… | |||||
1.2.沥青混凝土拌合站 | |||||
1.2.1.拌合站A | |||||
…… | |||||
1.3.级配碎石拌合站 | |||||
1.3.1.拌合站A | |||||
…… | |||||
1.4.改良土拌合站 | |||||
1.4.1.拌合站A | |||||
…… | |||||
二、桥梁工程 | |||||
2.1.特大桥名称 | |||||
…… | |||||
2.2.现场制存梁场 | |||||
2.3.1.制存梁场A | |||||
…… | |||||
三、隧道工程 | |||||
3.1.工点名称 | |||||
…… | |||||
四、轨道工程 | |||||
4.1.铺轨基地及焊轨线 | |||||
…… | |||||
五、通信信号 | |||||
5.1 | |||||
…… | |||||
六、牵引电力 | |||||
6.1 | |||||
…… | |||||
七、(暂未列) | |||||
以上合计 |
标段:_____________
标段:_____________
姓 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 类似工作经验年限 | ||||||
时间 | 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何职 | 类似工程管理或施工经验 | 资格证书 | |||
标段:_____________
标段: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 真 | 网址 | |||||||||
组织机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总工程师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标段: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 |
年~ 年(近 年)年营业收入(仅指施工单位**工程) | |
年 份 | 年营业额(千元) |
…… | |
近 3 年平均 | |
备 注 |
开户银行 | 银行名称 | |||
银行地址 | ||||
电话 | 联系人 | 部门 | 职务 | |
传真 | 电传 |
年~ 年(近 年)的实际资产和负债统计:
财务资料 | 年~ 年(近 年)(千元) | ||||
1. 资产总额 | |||||
2. 流动资产 | |||||
3. 负债总额 | |||||
4. 流动负债 | |||||
5. 税前利润 | |||||
6. 税后利润 |
说明为满足本项目的流动资金要求,拟采用的信贷来源:
信贷来源 | 金额 |
1. | |
2. | |
3. | |
…… |
编号:
银行名称:
地址: 日期:
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 ****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名称)在为期 个月内在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 (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包****银行信贷中。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银行主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银行主管人员的姓名、职务: (正楷打印)
年 月 日
标段:_____________
序号 | 内容 | |
1 | 项目名称 | |
2 | 项目所在地 | |
3 | 发包人名称 | |
4 | 发包人地址 | |
5 | 发包人电话 | |
6 | 合同价格 | |
7 | 开工日期 | |
8 | 竣工日期 | |
9 | 承担的工作 | |
10 | 工程质量 | |
11 | 项目经理 | |
12 | 技术负责人 | |
13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14 | 项目描述 |
标段:_____________
序号 | 内容 | |
1 | 项目名称 | |
2 | 项目所在地 | |
3 | 发包人名称 | |
4 | 发包人地址 | |
5 | 发包人电话 | |
6 | 签约合同价 | |
7 | 开工日期 | |
8 | 计划竣工日期 | |
9 | 承担的工作 | |
10 | 工程质量 | |
11 | 项目经理 | |
12 | 技术负责人 | |
13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14 | 总监理工程师电话 | |
15 | 项目描述 | |
16 | 备注 |
标段: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人在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年内)发生的合同诉讼及仲裁历史,并指出每一案件的年份、发包人名称、诉讼缘由、争议事项、争议金额、胜诉或败诉。 | |
投标人在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年内)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历史,并指出每一次合同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的经过。 | |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 |
投标人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承诺。 |
标段: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 |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年内)是否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 | |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年内)企业是否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情况 | |
年 月~ 年 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年内)企业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果有应说明事故发生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时间、地点,事故的等级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单位和处理决定 |
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全称):
我方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称),拟参加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第_________(标段编号)标段投标。现就有关保密事宜承诺如下:
1. 我方在投标活动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中标,我方将与发包人签订保密协议,认真履行保密协议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3. 如中标,我方在签订合同、执行合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认真履行合同中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如中标,我方(或联合体所有成员)将遵守合同约定的有关专利技术保密及使用要求。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此格式为最低要求,内容不限于此;②联合体各成员应逐一列出。
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全称):
我方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称),拟参加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第__________标段投标。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完全确认。
(2)我方承诺,若中标,将按照发包人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工程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建和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使用劳务作业人员,全面实现架子队用工管理模式,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与考核。
(3)我方承诺,若中标,全部工程施工满足国家、行****集团有限公司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等采用的规范标准。
(4)我方承诺,若中标,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不兼职其他项目职务,对项目主要负责人不随意更换。若必需更换时,须经招标人同意。
(5)我方承诺,在投标阶段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错误、疏漏等进行详细核查,对其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若中标,在中标后不因上述问题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
(6)我方承诺,若中标,因我方的工程质量引起铁路行车事故,我方将承担对相关运输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7)我方承诺,若中标,将严格按投标书中阐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如要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核心内容报招标人批准。
(8)我方承诺,若中标,将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卫生等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宿条件。
(9)我方承诺,若中标,如承包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将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出的限制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等处理。
(10)我方承诺,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文件及随后签订的合同(将对联合体各成员有共同的和各自的法律约束。(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11)我方承诺,若中标,将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我方承诺中标后,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要保持相对稳定,若确需调整,应事先书面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3)我方承诺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服从招标人有可能根据上级指示、投资安排、施工组织调整或征地拆迁、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防洪评价等地方因素影响而进行的工期调整。
(14)我方承诺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遭遇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投标人的机械设备及人员应无条件****政府救灾组织的统一安排及调配,投入抢险救灾。
(15)我方承诺中标后,为便于甲方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其他工程资金不得从项目经理部挪作它用,并随时接受招标人的资金使用及流向情况检查。
(16)我方承诺中标后在工程全部竣工交验后,如本工程接收单位需要,投标人应就本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等,为接收单位培训日常操作及维护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17)我方承诺中标后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对拆除的既有设备妥善收集、保管,并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配及使用,并及时移交给接受单位。
(18)我方承诺中标后在本工程施工中主动接受招标人、监督站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检查、监督,服从发包人营业线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19)我方承诺中标后履行发包人为本项目与相关部门所签订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阅读理解了招标文件附件中合同(或协议)内容,已在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了相关的费用及风险。
(20)我方承诺如若中标,承诺在大临电力完成前,先行上场足够数量的自发电设备,保证控制工程进展。
(21)我方承诺如若中标,将严格按有关规定,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委托,做好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工作,临时用地由我方与地方国土部门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及时拨付费用和搞好复垦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问题。
(22)我方承诺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认真执行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的要求,设置安全文明标志,做好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此格式为最低要求,内容不限于此;②联合体各成员应逐一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