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要求,现对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3个群众举报案件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5批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
举报问题:举报人为**县木西合闹****公司员工,该公司在距离黄河不到3公里的爆破山体挖砂、洗砂。
责任主体:****政府
办理情况:经生态环境、自然**、**、水务等部门对举报问题进行核查,该砂石场距离黄河直线距离、“爆破山体挖砂”2项问题属实,符合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关规定,“洗砂”问题不属实。该群众举报的**县木西合闹****公司位于**州**县木西合乡,属**县第三轮矿产**规划中设置的砂石料开采区。经公开出让取得《采矿许可证》,有限期限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5万立方米/年,**面积0.0511平方公里。2020年8月取得环评批复(州环评发〔2020〕48号),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2021年8月开始开采,受疫情影响破碎设备和部分环保设备于2023年8月完**装,未进行环保专项验收。****环境局**分局于2023年9月11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玛环字改字〔2023〕03号)。于11月27日对该企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玛环告字〔2023〕03号),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企业与2023年12月19日缴清行政处罚20万元,因该企业涉及生态红线区域,现已关停,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并进行了生态恢复。
办理结论:已完成
二、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6批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D3GS202****60041
举报问题:木西合乡西合强村****公司,在2022年5月购入了洗砂的机器,将洗砂污水排到西合强村附近黄河内,详细的排放位置不详,****环保局举报后,未进行处理,****公司负责人家中院子内。
责任主体:****政府
办理情况:经县委、县政府组织现场核查组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情况不属实。一是经现场和入户核查,该砂石料厂于2022年5月购买了“小型破碎机”等设备,****环境局**分局于2022年6月13日检查时发现“小型破碎机”设备不符合环评相关要求,对其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2022〕02号),责令其拆除,拆除后****石料厂负责人院内,未发现洗砂设备。二是经排查未发现污水外排情况。三是2022年6月13****环境局**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木西合闹****公司砂石场离黄河两公里处破坏生态,未办理环评手续,生产时污水直排入黄河”。根****生态环境局**分局于举报当日赴**县木西合闹****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公司于2020年8月取得环评批复(州环评发〔2020〕48号),现场核查未发现群众举报的“破坏生态,未办理环评手续,生产时污水直排入黄河”问题,与举报情况不属实。
办理结论:已完成
三、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28批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X3GS202****70004
举报问题:修建扎尕那洛克之路的原材料为就地取材(在扎尕那地质公园内采石采砂),严重破坏公园的地质环境;在扎尕那地质公园内采石采砂后运回县城,****医院西侧的院内,以备它用;**林业局向县城方向约500米,私自开挖耕地、严重破坏林地。
责任主体:****政府
办理情况:1.群众举报“修建扎尕那洛克之路的原材料为就地取材(在扎尕那地质公园内采石采砂),严重破坏公园的地质环境”情况部分属实。其中修建扎尕那洛克之路的原材料为就地取材(在扎尕那地质公园内采石采砂)情况属实,但举报的问题是设计文件允许的,是工程造价范围的一部分。“严重破坏公园的地质环境”问题不属实。
**县扎尕那洛克之路属于**县扎尕那大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2022年10月14日在**藏****交易中心完成招投标,中标单位为:****集团****公司。2022年10月20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2023年9月6日完成路基工程并交工验收。设计文件中提出,****石料厂较远,从节约成本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出发,本着保护环境的原则,部分石质挖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质地坚硬岩石,充分用于防护、排水等附属工程及部分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相关监管部门未见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外采石挖砂的现象,举报的问题是设计文件允许、工程造价范围的一部分。因扎尕那属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为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侵扰控制在最低限度,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县扎尕那大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和《**县扎尕那大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施工区域规范施工,预计2024年6月份完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该项目没有破坏公园地质环境的情况。
2.举报反映的“在扎尕那地质公园内采石采砂后运回县城,****医院西侧的院内,以备它用”情况属实。**县扎尕那大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中要求对多段上边坡存在较大裸露漂石、块石路段等10余处路段山体裸露岩石被侵蚀、切割后呈危岩体或已崩落于斜坡顶,在降雨、地震、外界震动等外力作用下,极易崩落,危险性较大。加之旅游高峰期洛克之路车流量较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对裸露危岩进行削坡处理,为避免影响交通安全、旅游观感、以及剩余石料原地堆放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将剩余石料共计8756.56m3。****集团****公司(施工****医院西侧院内。2023年12月20******局向县政府申报按相关程序依法对该石材进行公开处置。2024年1月31****政府下达同意处置该石料的批复;2024年3月7******局委托第三方在**州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公开拍卖公告。
3.举报反映的“**林业局向县城方向约500米,私自开挖耕地、严重破坏林地”情况部分属实。
其中“私自开挖耕地”情况属实,该地块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022年7月15****执法队对叠洲藏寨旅游开发建设项目非法用地情况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31******局执法队向叠洲藏寨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投资开发商******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3-06)等相关法律文书,处罚金额****132元;2023年9月18日******公司(****财政厅(非税专户)缴纳****132元未批先建罚没款。2023年11月6日,******局******局上报《******局关于**县2023年度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告》和《农用地转用方案》;2023年11月8****政府报《****政府关于**县2023年度农用地转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政府审查通过后,于2024年3月7日完成新增费和开垦费缴纳,同时州上下达了《****人民政府关于**县2023年第1批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州政自然资发〔2024〕2号)。
“严重破坏林地”问题不属实。该地块属****村委会更古自然村的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耕地。******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编号:GSHX-KCDJ-2023-046),明确举报中的地块地类为集体农用地(耕地),不涉及林地。
办理结论:已完成
以上案件办结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向**州生态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0日,共5天。
受理部门:州生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218
联系地址:**市当周南街117****环境局305室
**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