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八门城镇刘张庄村约10亩鱼池经营权
项目发布区域
发布区域 | 刘张庄村 |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市**********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刘张庄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发包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约10亩鱼池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3000.000元/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发包方将村鱼池发包给承包方经营管理,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对承包鱼池的管理使用。承包方如需对鱼池施工,须事先向发包方申报整理实施方案,经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在发包方监督下施工。 2、在合同期内,只允许搞水产养殖,不准取土卖土,不准进行对承包时鱼池现状有破坏的施工,承包期满后按承包时原貌归还发包方。 3、在合同期内,承包方养鱼必须护坡,不准进行建造永久性的建筑、鱼池四周台面植树、卖土等破坏鱼池及堤埝的行为,一经发现,合同自动终止,收回鱼池不退承包费和押金,发包方有权另行发包,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4、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河防相关部门规划河道征用等,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鱼池。征用方对鱼池当年的损失如有补偿,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发包方。发包方只退回承包方承包期内所被征鱼池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因鱼池征用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5、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对河道施工,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施工方施工,不得阻扰。如施工方对鱼池当年经营损失有补偿,补偿归承包方。如无补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不退承包费,不**鱼池承包年限。 6、在合同期内,如遇村庄规划鱼池养护和治理以及周边环境清理等工程,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施工方施工,不得阻扰。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不退承包费,不**鱼池承包年限。鱼池治理期间不得干涉施工,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所发包鱼池终止合同。 7、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包年限。 8、在合同期内,发包方不负责提供电源、水源。 9、在合同期内,如上级部门收取水费,由承包方承担。 10、在合同期内,如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在台同期内,鱼池四周的新旧沟渠属村集体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在合同期内,鱼池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水、电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鱼池内问题和与周边所发生的纠纷,全部由承包方解决。发包方不负责协调、解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合同期满承包方必须将承包鱼池按经营时的现状交付发包方,不许再动,且一并将鱼池内的配套设施及建筑拆除,否则发包方有权处理设施和建筑,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并有权另行发包。 14、鱼池押金3000元转为最后一年部分承包费,合同非正常终止后不退回押金,押****经济**社所有。 15、承****村委会及群众取水用水,鱼池料台必须远离道路20米以外。养殖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16、交易亩数以挂牌数为准。 17、交易过程中产生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 ||
受让方条件 | 对社会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开发包 | ||
转出用途 | 水产养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3000.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信息发布终结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000****670603 | ||
账户名称 | ****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银行****公司****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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