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科尔沁区税务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科税保封〔2024〕2140号
****总局****税务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科税保封〔2024〕2140号
发布时间:
2024-04-19 16:06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科税保封〔2024〕2140号
**市华融房****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876084):
鉴于你(单位)(地址:**市新**),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总局****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的房屋(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如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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