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24-04-19 16:00
生成日期:2024-04-07
发文字号:云政综〔2024〕63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同意划拨**县中农批周边配套道路建设项目部分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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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局关于划拨**县中农批周边配套道路建设项目部分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70号)收悉。根据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3月27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项目权属来源
(一)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2月24日(漳政地〔2020〕87号)文件****人民政府的云2020P02号项目(弘桥﹒云锦里)代征道路其中的2298.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二)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0月14日(云政综〔2020〕165号)文件****人民政府的云2020G05号项目(中农批)代征道路其中的674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三)同意无偿收回2020年10月14日(云政综〔2020〕212号)文件****人民政府****档案馆项目代征道路其中的2421.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四)同意将2018年7月20日(云政综〔2018〕137号)****集团****训练中心项目西侧道路)3360.0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五)同意无偿收回2007年12月5日(云政综〔2007〕184号)文件批准作为******公司项目代征道路其中的741.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六)同意无偿收回2010年8月2日(云政综〔2010〕159号)文件批准作为**市宏****公司项目代征道路其中的480.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七)同意无偿收回2011年5月9日(云政综〔2011〕110号)批准作为**市宏****公司项目增加用地部分代征道路其中的570.0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八)同意将2010年1月25日(云政综〔2010〕31号)文件批准收回杨建峰工业用地存量储****罐头厂)2700.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九)同意将属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无法单独供地的边角地384.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县****公司,作为本项目权属来源。
(十)以上九宗地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19703.2平方米。
二、同意将位于下河乡世坂村、新坡村的上述九宗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9703.2平方米(29.55亩),划拨给**县****公司作为**县中农批周边配套道路建设项目部分用地。
三、同意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行政划拨。
四、同意核定划拨价款为591.09万元(20万元/亩)。该项目用地的划拨价款只包含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调剂费,不包含其他部门的税费。
五、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支路)。
六、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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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