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钱塘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受理对象的具体条件(须同时符合)如下:
1.钱塘区企业在职职工;
2.申请人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初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无房,(不含**区、**区、临平区、**区、**区),未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等优惠;
4.申请人在钱塘区企业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二、房源情况
2024年钱塘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如下表:
项目 | 总套数 | 成套一居室 | 成套二居室 | 非成套一居室 | 土地 等级 | 租金(元/平方米) |
听琴湾 | 293 | 62 | 48 | 183 | 十 | 8.00 |
合计 | 293 | 62 | 48 | 183 | \ | \ |
备注:非成套一居室租金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收取。
三、配租原则
申请人家庭有效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一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一居室或成套一居室;
2.二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一居室或成套一居室;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或成套二居室;
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及成年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认定为申请家庭有效配租人数。
四、配租程序
1、提交申请。符合产业工人专项申请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人员,并在单位公示3天。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住建局****保障部门)。
2、资格审核。****住建局****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审核结果公示3天,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准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3、资格终审。****住建局****保障部门)对通过复审的人员进行终审、备案。
4、选房入住。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通过摇号产生的先后顺序选房入住。
五、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住建局****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同一申请家庭不得重复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重复申请市级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本次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时间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10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受理。
(一)领取表格。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到江东大道3899****中心二楼大厅B29号窗口或**大道600****中心东一楼大厅D01窗口领取《钱塘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也可自行网上下载打印。
(二)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单位交件。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示****住建局****保障部门)。
****住建局****保障部门)审核。****住建局****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五)申请人公示。经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钱塘区官方网站公示,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单位内书面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住建局****保障部门)实名举报,****住建局****保障部门)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摇号配租。****住建局****保障部门)按配租原则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行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
配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钱塘区官方网站发布,申请人也可向本单位查询。(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按照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保障资格终止。
六、公开选房
选房前,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申请人****保障部门重新审核资格。
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根据《通告》要求,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
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专项公租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
七、合同签订
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经租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申请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签订租赁合同,取消本次保障资格。租赁合同需进行公证,由承租人和经租单位共同承担公证费用。承租人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八、租金管理
(一)钱塘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二)钱塘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季缴纳租金,直接划入经租管理单位相关账户。承租人入住时,需预先缴纳一季度租金。
(三)办理入住手续时,承租人需按照非成套一居室和成套一居室住房1000元/套,成套二居室2000元/套的标准缴纳房屋押金。租赁期满并办理退房手续后,承租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退还房屋押金。
(四)钱塘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公司缴纳约200元的水费(周转金),电费由承租人自行向电力部门缴纳。
九、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清退、房源移交工作: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的;
2、同一申请家庭重复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或重复申请市级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3、4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2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三)用人单位、****政府(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保房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住保房管部****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四)对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除可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还可同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取消相关申请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5年内,有关主管部门或住保房管部门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报材料。
(五)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十、消防安全
根据《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明确规定,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而且1间居室不得出租给2户及以上住户居住。非成套一居室没有管道煤气,不能使用高功率电器。公租房承租户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配租规则居住,遵守管理规约规定,杜绝消防隐患。
十一、退出机制
(一)产业工人专项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经重新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二)承租人有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承租人不配合的,****法院强制执行。
(三)承租人因劳动合同期满、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承租人和原用人****保障部门和经租管理单位申报,并退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保障,承租人不配合的,****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退休的,退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准;承租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离开岗位的,退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劳动合同到期日为准;承租人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离开岗位的,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离职或被辞退日为准。
(四)承租人更换单位但仍在钱塘区企业岗位的,由承租人和原用人****住建局****保障部门)申报,****住建局****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入新用人单位管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六)承租人出现上述(一)至(三)款情形之一,应退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用人单位未****住建局****保障部门)申报,或者未协助经租管理单位做好人员清退和房源移交工作的,承租人退出专项公租房,未缴清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所欠费用由用人单位补缴。
(七)退出的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统****保障部门,按规定再次配租。
十二、钱塘区住保部门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单位 | 办公地点 | 咨询电话 |
****住建局 (住房保障科) | **市钱塘区江东大道3899****中心B29窗口 | ****7924 |
**市钱塘区**大道600****中心东一楼大厅D01窗口 | ****8678 | |
经租管理单位 | **市钱塘区江东大道3899****中心B33窗口 | ****7013 |
十三、**市钱塘区官网
https://www.****.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