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国家级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城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D区)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东源县政府项目代建中心 | ||
工程名称 | 东源县国家级(略)(D区) | ||
建设地址 | 东源县县城(滨江新城片区) | ||
建设规模 | 9.93KM | 合同价格 | 8697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勘察单位 | 核工业江西工(略) | ||
设计单位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潘瑞凯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刘绪为 |
勘察(略) | 谭友根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绪为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伍明华 | 总监理工程师 | 谢智威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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