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建设年产1200吨色母新材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22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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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环建管****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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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建设年产1200吨色母新材料制造项目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该公司拟在**区来龙镇环**路2号建设年产1200吨色母新材料制造项目。此项目以PE、PP、钛白粉、钙粉和助剂wie主要原辅料,建设8条色母新材料生产线,建成后将具备年产900吨白色色母料、210吨黑色色母料和90吨添加剂母料的生产能力。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场所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处理厂接管限值。
3.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加强全厂扬尘管控,混合搅拌工段均使用密闭设施,投料粉尘经密闭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挤出、打样等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均应设置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进行,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你公司应合理设置风速,严禁大风量稀释排放,并按环评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和除尘布袋,切实减少废气排放,同时建立台账管理机制,记录生产原料、辅料使用量、活性炭更换周期、更换量等内容;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表9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2、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二级新改扩建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此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6.此项目设2个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258t/a,颗粒物≤0.097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12m3/a,COD≤0.0936t/a、BOD5≤0.0936t/a、SS≤0.0624t/a、氨氮≤0.0109t/a、总磷≤0.0016t/a、总氮≤0.0156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五、你公司应当在生产设施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善排污许可证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手续,确需**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境局
抄送:****执法局,****监测中心,****环境局、**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