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 2024年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工作要求,****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代理记账机构等行业部门2023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含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政、财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等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其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风险。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五)《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检查对象 ****事业单位 ****农业农村局、****建设局、******局、****技术局、****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政府****社区****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 (二)企业 ****县六****公司、泾******社、******公司、**县****公司 (三)社团组织 ****幼儿园、****协会、**天下****公司****公司 (四)代理记账机构 **金****公司、******公司、******公司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县财政局可以依法延伸检查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关****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个人(不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需要对本县行政区域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或者本行****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检查、调查、核查、询问等的,****财政厅依法实施。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3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含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政、财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等的情况。其中: ****事业单位方面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内部控制、压减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和“三项”费用管理使用等情况,****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等中介机构选聘、业务过程管控和相关业务报告使用有关情况。 (二)企业方面 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制度准则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虚构经济业务、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其中,对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检查,要同时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选聘、业务过程管控和相关业务报告使用有关情况。 (二)社会组织方面 重点关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产和票据管理等情况,****事务所选聘、业务过程管控和相关业务报告使用有关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方面 重点关注相关会计制度准则执行、维持执业资格等有关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协助委托人虚构经济业务或伪造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直接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承揽审计业务(含内部审计业务)等违法行为。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可以延伸检查其他事项和其他年度。同时,对检****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就同一事项委托不同中介机构出具不同报告、低价委托或者虚假委托中介机构、****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等情况。 四、检查的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确定并公示被检查单位阶段(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 根据《****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宁财(监)发〔2024〕34号)的检查要求,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下发检查通知。****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被检查单位名单以及公示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整改报告阶段(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被检查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和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对自查和整改明细应经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签字确认。 (三)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实施检查阶段(202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县财政局将组成由第三方协助的行政执法检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的规定对被检查单位实施就地检查,对查实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财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取证单应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同时,县财****财政厅报送一次检查工作动态,****财政厅的督导 (四)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阶段(2024年7月1日至8月31日)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党委分别提交每个被检查单位的财政检查报告、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财政局党委研究审议,对取证不全、定性不准的,可责成检查组进一步取证。经局党委审定后,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对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的意见。 (五)出具正式检查报告并对查实问题进行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县财政局党委根据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及说明,向检查组提出修改或维持检查报告。检查组应根据县财政党委及被检查单位意见,修改检查报告,并最终出具正式检查报告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六)检查后公告和总结上报(2024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 县财政局将于10月24日之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2024年度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开展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同时将2024年度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以及检查情况汇总表、典型案例等以正****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会计法规执行执行情况监督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 (三)强化执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查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财政厅监督检查工作“十不准”纪律,秉公执法、廉洁执法,自觉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与本地区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报检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检查发现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提高检查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