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县东碾河大桥工程涉汾河及东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县东碾河大桥工程涉汾河及东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县东碾河大桥工程涉汾河及东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2月2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县东碾河大桥工程涉汾河及东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运输局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海琳水利勘测****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工程****客运站以西接碾河大街,路线由北向南布线,K0+000~K0+086段为桥梁引道,在K0+086~K1+081段**995m的大桥跨越东碾河并沿汾河左岸布置,K1+081~K1+336段为终点处引道,终点位于沙会村以北国道337与国道241交叉口处,路线总长1336m。2023年9月28日,静****管理局以静审管综发〔2023〕89号文对《**县东碾河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
二、东碾河大桥涉汾河及东碾河,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汾河河**城段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乡村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东碾河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
三、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汾河**县**碾河、东碾河汇入前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942m3/s,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438m3/s;汾河**段上店面村断面(扶头会河汇入前)100年一遇洪峰流量3384m3/s,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795m3/s;东碾河入汾口断面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083m3/s,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434m3/s。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施工期影响评价。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相关内容。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相关内容。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及运行要求。严禁在河道内堆放弃土、弃渣及排放生活生产污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