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截止时间:(略)
项目名称 | 三亚市大茅水(略)(亚龙湾第二通道桥-出海口段)疏浚物转让 | ||
项目编号 | XZ(略)HN3007-1 | 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 终止挂牌 |
挂牌起始日 期 | (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略) |
标的简况 | ||||||
标的坐落 | 三亚市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挂牌价格 (万元) | 评估值(万元) | 评估数量 (m3) | 保证金 (万元) | |
1 | 三亚市大茅水清淤疏浚工程(亚龙湾第二通道桥-出海口段)疏浚物 | 75.0771 | 83.419 | 59584.97 | 10 | |
标的情况 | (略)立方米,疏浚物现堆放于三亚市亚龙湾第二通道桥-出海口段临时堆土场(中国石化红沙加油站对面)。 | |||||
特别告知 | (一)疏浚物存有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资源量估算不足等风险,意向受让方在参加报名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仔细(略),并到项目现(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在竞得后须自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二)受让方应预先选好堆放场地,并主动与疏浚物资源所在地的土地权属人协商对接,在《疏浚物出让合同》签订、付清款项后2个月内将疏浚物搬运至预先选好的堆放场地堆放,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疏浚物的搬运及(略)。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万元) | 见评估报告 | ||||
评估基准日 | (略) | |||||
评估机构 | 评估报告文号:(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 情 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略) 统一信用代码:(略) 注册地:(略) 法定代表人:(略) | ||||
转让方 决策文件 |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略) 批复文号:(略) 内部决策文件:(略)关于处置三亚市大茅水清淤疏浚工程(亚龙湾第二通道桥-出海口段)疏浚物的批复 | |||||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资产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转让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转让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略)或重大遗漏; 4、转(略),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则,按照有(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与交易条件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略)。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 2、意向受让(略)。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报名时须按上表要求缴纳保证金,公告期内到达产交所指定账户,确认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方拟定的《疏浚物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到(略)指定账户。若在10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付清成交价款的,视为违约,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2、转让标的全部按现状公开转让,数量误差(略),意向受让(略),并自愿承担由于瑕疵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 3、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本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即接受现状。 | |||||
标的交割 | 按《疏浚物出让合同》(详见附件合同样本)约定办理 | |||||
交易价款及保证金 支付方式 | 1、成交(略)。 2、公告期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见上表,截止时间 2024年5月 6日17:(略) 3、缴纳保证金账户: 户名: (略) 开户行:(略) 账号:提交(略),请竞买人按E(略)。 4、成交后,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多退少补)剩余部分在《疏浚物出让合同》签订及支付全部成交款后原路退回给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应于《疏浚物出让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一次性支付到(略)指定账户。 | |||||
交易规则与报名手续 | ||||||
竞价规则 | 1、本项目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价高者得。若只有一(略),则由该竞买人(略)。 2、受让资格经审核通过后,竞买人凭E交易系统推送短信中的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买受人。 3、成交后,受让方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凭《产权受让申请表》《网络竞价须知》及相关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签署竞价确认书,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 4、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竞价(略)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5、重要 三亚市大茅水清淤疏浚工程(亚龙湾第二通道桥-出海口段)产生的河道砂土料量为59584.97立方米,疏浚物现堆放于三亚市亚龙湾第二通道桥-出海口段临时堆土场(中国石化红沙加油站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