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及《****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于2024年1月2日发布了**县2023年度第360********23003号等七宗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2024年1月2日县政府印发《**县(小蓝经开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对**县2023年度第360********23003号等七宗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土地所在图幅涉及H50G082030、H50G082031、H50G082032、H50G083031、H50G083032、H50G084031等6幅图(具体范围以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经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土地共12个地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八一乡大昌村第三组农民集体,淡溪村农民集体,淡溪村前房一组、剑下二组、忠房三组,八一乡后曲村后曲组、后谢组、前曲组、前谢组农民集体,后曲村农民集体,胡华村一组、二组、三组;东**东岳村农民集体,东岳村沙坝组、西头组农民集体;****委员会,埂头村、三组、四组农民集体,街上村六组农民集体,街上村农民集体,墨山村一、二、三组农民集体;****开发区岗前村东房组、后岗组、饶龚组、西房组、宗张组农民集体,雄溪村玉岸组农民集体。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城镇道路用地。拟用于工业、交通场站及城镇道路项目建设。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最终以批准面积为准)
计量单位:亩
地块编号 | 权属单位 | 权属性质 | 地块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360********23003-1 | 八一乡大昌村第三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3.95 | 1.59 | 0.00 | 0.00 | 0.00 | 2.35 | 0.00 |
360********23003-2 | 八一乡后曲村后曲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81.60 | 32.97 | 4.73 | 0.66 | 0.22 | 23.85 | 19.17 |
八一乡后曲村后谢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8.93 | 5.37 | 0.00 | 0.00 | 1.64 | 0.74 | 11.18 | |
八一乡后曲村农民集体 | 集体 | 14.37 | 0.07 | 0.00 | 0.00 | 0.00 | 12.12 | 2.18 | |
八一乡后曲村前曲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47 | 0.35 | 0.00 | 0.00 | 0.00 | 0.12 | 0.00 | |
八一乡后曲村前谢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46.35 | 10.51 | 0.01 | 0.00 | 0.26 | 9.99 | 25.58 | |
360********23003-3 | 莲塘镇埂头村农民集体 | 集体 | 17.15 | 1.09 | 0.00 | 0.18 | 0.00 | 0.61 | 15.27 |
莲塘镇埂头村三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04 | 0.00 | 0.00 | 0.00 | 0.00 | 0.04 | 0.00 | |
莲塘镇埂头村四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67 | 0.81 | 0.00 | 0.00 | 0.00 | 0.99 | 0.87 | |
360********23003-4 | 莲塘镇墨山村一、二、三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58.96 | 0.00 | 0.00 | 0.00 | 15.53 | 16.74 | 26.68 |
360********23003-5 | 莲塘镇街上村农民集体 | 集体 | 2.42 | 0.00 | 0.00 | 0.00 | 1.15 | 0.11 | 1.15 |
莲塘镇街上村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78 | 0.54 | 0.00 | 0.00 | 0.23 | 0.00 | 0.02 | |
360********23005 | 八一乡胡华村一组、二组、三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8.01 | 10.52 | 1.63 | 15.87 | |||
八一乡胡华村一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9.70 | 24.66 | 1.77 | 3.27 | ||||
360********23004 | 八一乡淡溪村前房一组、剑下二组、忠房三组 | 集体 | 1.68 | 0.23 | 1.45 | ||||
八一乡淡溪村前房一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1.88 | 18.21 | 3.66 | |||||
八一乡淡溪村农民集体 | 集体 | 14.67 | 14.67 | ||||||
360********23004 | ****开发区岗前村东房组、后岗组、饶龚组、西房组、宗张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4.43 | 3.62 | 3.04 | 11.88 | 5.89 | ||
360********23005 | ****开发区雄溪村玉岸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42 | 1.55 | 0.86 | ||||
360********23008 | 东**东岳村农民集体 | 集体 | 0.48 | 0.31 | 0.18 | ||||
东**东岳村沙坝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31 | 0.32 | 1.00 | |||||
东**东岳村西头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20 | 0.75 | 0.13 | 0.32 | ||||
360********23004 | ****委员会 | 集体 | 11.27 | 8.52 | 0.00 | 0.03 | 0.65 | 2.06 | |
总计 | 384.73 | 103.53 | 4.75 | 0.87 | 22.73 | 118.25 | 134.60 |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补偿标准: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字〔2023〕3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东**东岳村农民集体,东岳村沙坝组、西头组农民集体及****委员会,埂头村、三组、四组农民集体,街上村六组农民集体,街上村农民集体,墨山村一、二、三组农民集体70500元/亩;****开发区岗前村东房组、后岗组、饶龚组、西房组、宗张组农民集体,雄溪村玉岸组农民集体54300元/亩;八一乡大昌村第三组农民集体,淡溪村农民集体,淡溪村前房一组、剑下二组、忠房三组,八一乡后曲村后曲组、后谢组、前曲组、前谢组农民集体,后曲村农民集体,胡华村一组、二组、三组47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安置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对象为八一乡大昌村第三组农民集体,淡溪村农民集体,淡溪村前房一组、剑下二组、忠房三组,八一乡后曲村后曲组、后谢组、前曲组、前谢组农民集体,后曲村农民集体,胡华村一组、二组、三组;东**东岳村农民集体,东岳村沙坝组、西头组农民集体;****委员会,埂头村、三组、四组农民集体,街上村六组农民集体,街上村农民集体,墨山村一、二、三组农民集体;****开发区岗前村东房组、后岗组、饶龚组、西房组、宗张组农民集体,雄溪村玉岸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内部调剂土地承包经营权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户自行安置;二是征地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筹分配,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属地乡(镇、管委会,下称“乡镇”****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协商确定。
社会保障方式: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政发〔2021〕8号)的规定,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办理。
(二)村民住宅、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
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7号)、《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3〕7号)、《****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17〕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政发〔2024〕2号)等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外农村村民住宅主体房的,采取****基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涉及附属房的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涉及**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农村村民住宅主体房的,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涉及附属房的一律给予货币补偿。具体安置方式****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协商确定,并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措施。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 16 日至2024年5月 15日。
本公告同时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s://ncx.****.cn/。
六、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七、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听证规定》规定,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过半数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八、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听证情况,适时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再予以公告。
九、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规划局
联系人员:涂先生
联系电话:0791-****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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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