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度(一年)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监狱采购办根据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对****2024-2025年度(一年)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具有相关资质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一年)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二、项目详情: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现拟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2024-2025年度,以合同具体签订日期为准),用于监狱公务车辆19辆(其中****15辆,****集团******公司4辆)、警用摩托车和电瓶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包括: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新能源车修理、摩托车修理、电瓶车修理、市区内二十四小时拖车服务;代办车辆年审和新购车辆的入户及改装业务,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项目预算170000.00元/年,具体采购清单详见《附件1:****2024-2025年度(一年)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费用明细表》,其下含16个分项表。
三、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④****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三)近两年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出现过非不可抗力因素弃标、放弃成交等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须提交预算金额2%作为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报名;成交供应商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成交资格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供应商具有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资质,能完成新能源车、摩托车和电瓶车的维修工作(提供证明材料)。
四、报价说明:
(一)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必须按报价附件的格式填写,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表格内容。除单价、金额或项目要求填写的内容外,不得擅自改动报价附件内容,否则将有可能被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影响成交结果。
(二)参与报价的供应商需对用户需求书的所有条款进行整体响应,用户需求书条款若有一条负偏离或不响应,将被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三)若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本项目,则采购人有权利保留追究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可重新启动采购或按采购公告规定顺延推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人。
(五)若本项目采购失败,采购人将重新采购,届时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重新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若无理由恶意放弃成交的供应商将影响供应商重新参与本项目的资格。
(七)如采购人在审核或复核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资料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相关的失信记录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的不良情形,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八)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报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报价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参与报价所上传的文件没有对报价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九)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货物或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本项目所有品种都报同一个下浮率,所报下浮率适用于《附件1:****2024-2025年度(一年)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费用明细表》中的每种货物、服务。
五、服务具体要求:
(一)合同期限为1年,若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总价,合同将自动终止。
(二)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三)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进货必须首先使用原厂配件,如原厂配件停产等原因无法进货,再使用品牌产品替代,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的,必须有配件进货单。
(四)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运输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质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质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五)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近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六)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认真纪录车辆维修情况。如超5%的,采购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如连续累计3次返修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七)对于发生采购人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的,可向中标人所在地的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调解。遇有纠纷情况复杂、难以定论时,及时报请上级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根据调解结果确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八)验收标准和程序:车辆竣工后,采购人确认签名维修项目单,安全使用3个工作日,验收合格。
(九)如中标人设有分厂(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需详细列明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分厂开具的发票必须与中标人一致。
六、相关费用说明:
(一)履约保证金:成交公告(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方(成交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交成交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由采购方确认中标方(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二)维修费用:
1.维修费总金额=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
2.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1-维修项目工时费下浮率);
3.维修材料费=维修项目材料收费标准×(1-维修材料费下浮率);
4.当维修工时费标准表中没有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维修工时费标准表中未涉及的工时费标准由中标人先按市场价报,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5.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作业项目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公司或采购人鉴定后进行结算;
6.维修项目工时费及维修材料费收费标准预算价详见《附件1:****2024-2025年度(一年)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费用明细表》,其下含16个分项表。
七、权利与义务:
(一)采购人权利:
1.有权要求中标人给予采购人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有投诉维修质量问题,经核实,有权要求中标人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3.有权要求中标人配合采购人的日常管理,若****管理部门有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出台,中标人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如中标人不予配合,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整改通知书,中标人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3次仍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经核实中标人有违约行为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第一次,暂停中标人维修服务资格三个月;第二次,暂停中标人维修服务资格六个月;第三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暂停维修服务资格期间,中标人负责维修的车辆由采购人安排到其他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中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转厂期间手续交接。
(二)中标人权利
1.有权要求采购人出示《公务车维修申请表》。
2.有权要求采购人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对采购人的投诉提出申辩。
(三)中标人义务
1.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制度,遵守中标人内控管理制度。
2.优先为采购人送修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3.不得将托修车辆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4.必须按维修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5.必须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
6.必须由具有合格资格的维修技术人员操作,保持车辆各种配件的完整性和卫生清洁,保证维修质量。
7.必须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达到原厂配件标准要求的配件,并向采购人明确该新件是原厂配件还是副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未经采购人同意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8.必须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财政局、采购人、****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合同结束时,将车辆维修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交给采购人,方便采购人后续车辆维修管理。
9.必须履行投标服务承诺。
10.中标人应遵守《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八、违约处理:
(一)送修的车辆在中标人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中标人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发生事故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事故造成车辆驾驶人、乘客以及第三方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中标人所修的车辆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中标人按期无偿返工(维修时限:发动机大修不超过5天,其他维修项目2天内完成),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返修期间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由第三人实施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
(五)中标人违反本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向中标人每发出一次整改通知书,中标人须支付违约金2000元,从采购人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当月维修费用中扣除,当月维修费不足2000元的,扣除当月全部维修费。中标人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中标人维修服务资格或者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拒不赔偿甲方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1、未按投标承诺执行工时费下浮率的;
2、工时费及材料费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
3、维修材料高于厂家公开批发价的;
4、未按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的;
5、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6、经核实中标人未认真遵守服务承诺,采购人对中标人所提供的维修质量及服务提出的投诉有效的;
7、违反《廉政承诺书》(附件2)的;
8、未按要求配合采购人监管的;
9、其他违约情形。
(六)采购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办理支付维修费手续,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每逾期1天,中标人可向采购人加收拖欠维修费3‰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中标合同总价款的5%。
(七)采购人、中标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八)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驾驶采购人送修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被第三人投诉等不良社会后果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
(九)中标人人为制造或虚构送修车辆故障问题,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
(十)中标人故意降低维修质量,或使用伪劣零部件或配件,致使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
九、选取方式:本项目报价采取整体下浮率报价,以最高下浮率成交方式确定一家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下浮率最高相同情况,则通过摇珠随机从下浮率最高的供应商中选取一家作为成交供应商。
十、无效报价:
(一)报价范围不得超过预算价,否则为无效报价;
(二)参与报价的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文件,如果不按公告规定或采购文件要求等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须对本项目采购内容进行整体报价,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报价都被视为无效报价;
(四)报价表以及有报价供应商落款的报价文件必须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报价,其报价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淆;
(六)出现下列情况的,本次采购活动失败:
1.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
2.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十一、付款方式:
(一)在合同总价范围内,按月支付;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合同将自动终止。
(二)按采购人确认签名的维修项目,按月结算。中标人于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上月车辆维修资料及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等,经采购人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办理维修费支付手续,结算上月的维修费用。
十二、提交资料要求:
请有意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于2024年4月28日上午9时至9时30分将以下资料密封(限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投递)交至****办公楼611采购办公室(联系电话:0751-****209):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资质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四)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
(五)如中标人设有分厂(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请详细列明并提供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及相关资料(如有请提供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六)报价表(加盖公章,供应商报价时应严格按报价单格式,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十三、质询和监督: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有关规定。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纪检与审计科提出质询、投诉。纪检与审计科联系电话:0751-****173。
监狱采购办联系电话:0751-****209 联系邮箱:wjjy_zfcg@gd.****.cn
附件1:****2024-2025年度(一年)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费用明细表.xlsx
附件3:****2024-2025年度(一年)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报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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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