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澄清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关于第九批国家(略)
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本市落实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下简称第九批国采)相关要求,我中心已完成涉及梯度降价、联动下调的非中选药品价格核实核算等工作,现组织有关企业对此部分非中选药品价格信息开展澄清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时间
拟于(略)0:00至26日17:00开放价格澄清功能。
二、(略)
通过数字证书登录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选择 “申报管理-价格信息举报-产品价格举报澄清”功能,对涉及本(略)。无异议的可直接确认接受,如存有异议可进行澄清。未进行操作的则视同确认该价格。该模块项下没有信息的企业无须确认。
三、报价上限核定规则
(一)未中选的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国采(略)(红线价格)为标准,经差比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各省级非带量采购全国最低价取低,作为我市供应报价上限。
(二)未中选的非参比制剂且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我市主供和备供药品中低价为标准,经差比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各省级非带量采购全国最低价取低,作为我市供应报价上限。因未通过一致性评(略)
(三)企业应如实提交有效澄清举证资料。举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信息所涉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略)原因、过程、结论及申请的事项内容,并说明执行项目所属年度、省份、项目名称、执行日期、计算方法等及相应官方证明文件。
后续将组织相关(略),请关注平台通知公告。
**市医药集(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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