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振坤记生态型生猪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二期)
****改扩建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
** | 环评文件类型 报告表 | |
版本:2021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A313-猪的饲养 | |
003-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其他畜牧业 | ||
污染影响类 | 工程性质 非线性 | |
****门市**区洪塘镇大乡村3组12号 | ||
****环境局 | 环评审批文号 厦同环审〔2020〕254号 | |
2020-09-10 | ||
**** |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2023-07-20 | |
3050 |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668 | |
******公司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838440 | |
******公司 | 运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838440 | |
中测通标(厦****公司 | 验收监测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0206M0000EN13Y | |
2023-09-15 | 验收监测时工况 无 |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3-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2024-04-22 | |
网站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3239cpom | 自验信息提交时间 2024-04-24 |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收集池+固液分离机+厌氧发酵罐+黑膜沼气池+混凝调节+中间水池+气浮+氨氮吹脱+中和+沉淀池+水解酸化+缺氧池+MBBR生物膜池+沉淀过滤+紫外线消毒” |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及《**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5.2.3规定限制标准中从严要求COD≤400mg/L,BOD5≤150mg/L,NH3-N≤45mg/L,SS≤200mg/L,TP≤8.0mg/L,粪大肠菌群≤1000个/mL,蛔虫卵≤2.0个/L | 一套处理能力为150t/d的污水处理设施 | 项目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水排放口CODcr平均浓度为2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平均浓度为7.3mg/L、悬浮物平均浓度为7.0mg/L、氨氮平均浓度为0.049mg/L、总磷平均浓度为0.08mg/L,粪大肠菌群与蛔虫卵低于检出限。均可达《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及《**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5.2.3规定限制标准中从严要求COD≤400mg/L,BOD5≤150mg/L,NH3-N≤45mg/L,SS≤200mg/L,TP≤8.0mg/L,粪大肠菌群≤1000个/mL,蛔虫卵≤2.0个/L。 | 达标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1除臭墙2活性炭吸附、 | 沼气燃烧与病死猪无害化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执行《**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2.8kg/h,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2.1kg/h,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0.62kg/h),污水处理站恶臭和病死猪无害化产生的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的规定(NH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4.9kg/h,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1.5,H2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0.33kg/h,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0.06),臭气浓度(无量纲)≤2000,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臭气浓度(无量纲)≤70) | 本次改扩建****处理站恶臭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离地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一体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喷淋+过滤+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离地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沼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干法脱硫+内燃机发电利用处理后通过一根离地8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处理站恶臭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口出口氨平均浓度1.815mg/m3,平均排放速率0.021kg/h,最高排放速率0.022kg/h;硫化氢平均浓度0.113mg/m3,平均排放速率0.00135kg/h,最高排放速率0.015kg/h;臭气浓度最高浓度229(无量纲)。 项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废气经过喷淋+过滤+喷淋+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废气排放口出口颗粒物平均浓度4.95mg/m3,平均排放速率0.0051kg/h;氨平均浓度1.805mg/m3,平均排放速率0.00185kg/h,最高排放速率0.0020kg/h;硫化氢平均浓度0.2113mg/m3,平均排放速率0.000139kg/h,最高排放速率0.002kg/h;臭气浓度平均浓度332(无量纲),臭气浓度最高排放浓度354(无量纲);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低于检出限。 氨和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均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规定(NH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4.9kg/h,H2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0.33kg/h,臭气浓度(排气筒高度≥15m)(无量纲)≤2000),SO2、NOX、颗粒物均可达《**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2.8kg/h,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2.1kg/h,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0.62kg/h)。 项目沼气燃烧废气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口出口氮氧化物平均浓150mg/m3,平均排放速率0.016kg/h;颗粒物平均浓度6.4mg/m3,平均排放速率0.000715kg/h;二氧化硫平均浓度93mg/m3,平均排放速率0.016kg/h。SO2、NOX、颗粒物均可达《**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1.4kg/h,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m)1.05kg/h,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g/m3 | 达标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震垫 |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达标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是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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