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共建“一带一路”,见行见效完成好五大任务,提升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水平,推动中蒙两国人员、车辆往来便利化,促进经贸投资、人文交流、跨境旅游**,依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1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72号)《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自驾小型车辆指****市境内注册登记的**市籍8座及以下小型车辆(以下简称“中国籍车辆”)和蒙古国**省8座及以下小型车辆(以下简称“蒙古国籍车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外事办公室副旗长担任,副组长由各有关副旗长、****海关、边检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海关、****边防检查站、旗委宣传部、**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委员会、****管理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人民政府、****政府等单位,****办公室****办公室。
第四条 负责研究制定、更新完善自驾小型车辆通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规程;组织成员单位与蒙古国**省联检部门和对口单位沟通协调;协调解决双方自驾小型车辆通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履职,保障双方自驾小型车辆规范通行。
第五条 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办公室****小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部门对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入境运行的落实情况,确保成员单位联络顺畅高效运转;
****办公室负责协调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的进出境通行工作,****小组汇报蒙古国籍出入境自驾小型车辆通行情况。****海关递****政府公务车辆的相关通关手续,推动中蒙毗邻地区涉外事项,做好与蒙方沟通联络、会晤等工作;
****海关负责办理中国籍和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备案,并对进出境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司乘人员及行李物品进行检疫查验。
****边防检查站依法对出入境8座以下小型车辆载运的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车辆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入境8座以下小型车辆在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监护管理,维护正常出入境通关秩序;
旗**局负责拟入境自驾小型车辆信息的核对、出入境《通行证》的制作及核发;**交管部门负责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境内通行管理。对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员规范管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查处蒙古国籍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三非”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逾期滞留境内的自驾小型车辆布控追查,**海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运输局负责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及经营性客运等,查处车辆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旗委宣传部负责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领域外宣**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工作;
****体育局负责跨境旅游团组的备案担保等有关业务;
****委员会负责卫生检疫及交通事故救治领域相关工作;
****海关部门检测发现的有害物质等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相关工作;
旗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管理局负责监管口****公司收费行为及服务业务规范化开展情况;
****管理局负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办理车辆通关手续的企业****海关申报**市境内注册登记的中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及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通关手续,负责提醒、召回和保障所担保中国籍及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按照时间限制和程序履行好出入境等相关责任。同时,******局对逾期滞留境内或其他需要追查的进出境中国籍及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进行追查。
第三章 蒙古国籍出入境自驾小型车辆管理
第六条蒙古国籍出入境自驾小型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等条件,驾驶人员须持有本国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蒙古国籍入境自驾小型车辆,履行备案程序,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入境。
第七条 蒙古国籍******局与****管理委员会联合签发临时出入境《通行证》,具体流程为:
(一)由****管理委员会将拟入境******局;
******局接到车辆信息后进行核对,****海关、边检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综合相关意见为符合规定的车辆后,制作临时出入境《通行证》,******局部门印章;蒙方24小时之内加盖****管理委员会印章;
(三)《通行证》制作完成后,通过公务渠道交由乔巴山市向拟出入境外籍车辆核发。
第八条 蒙古国籍出入境自驾小型车辆,****公司统一提供担保,且入境前须办理中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九条 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入境前,须持有《通行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原件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他备案所需****海关申请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第十条 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备案手续一年多次有效。备****海关申报办理通关手续,通过海关检查后准予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进入**阿拉坦额莫勒镇。
第十一条 通过阿日哈沙特口岸—哈比日嘎口岸出入境的中蒙双方自驾小型车辆,实行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互认制度,不再另行办理其他临时证照。
第十二条 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入境后须在指定准许的区域内(或规定的路线)行驶,即阿日哈沙特口岸至**阿拉坦额莫勒镇区域内行驶;不得私自、超出限定区域,不得开展营业性运输。入出境期间,边检依法对车辆、车辆驾驶员、乘客以及其携带行李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和管理。对于逃避边防检查、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等出入境违法行为,由边检依据《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置;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及配套法规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已入境的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必须自入境之日起10日内复运出境,逾期不复运出境的,由**交管部门负责布控追查并督促其离境;对于通报后仍不予配合离境的,由**交管部门强制清理车辆离境,并由海关对车辆采取撤销车辆备案等处理。
第十四条 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五条 蒙古国籍入境自驾小型车辆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由**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六条 蒙古国籍入境自驾小型车辆超出行驶区域和路线的,**机关取消其备案资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涉嫌走私车辆的,移送海关缉私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蒙古国籍自驾小型车辆从事涉恐、涉枪爆、涉毒、涉走私偷渡、涉赌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发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中国籍出入境自驾小型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籍自驾小型车辆参照蒙古国籍出入境自驾小型车辆管理,其中担保服务、车辆备案、证件发放、逾期滞留追查等部门职责与蒙古国籍出入境自驾小型车辆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府****政府组织外事、**、交通、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晤机制,相互通报出入境自驾小型车辆管理情况,并协同解决出入境小型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有关问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为便利化通关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政府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小型客车出入境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请示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海关、****边防检查站、旗委宣传部、**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体育局、****委员会、****管理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人民政府、****政府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人民政府,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