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欧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五金制品项目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区欧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市**区欧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五金制品项目 | ||
建设地址 | **市**区**街道银岭科技产业园B9-6-1号 | ||
建设规模 | (略)㎡,框架结构地上4层。 | 合同价格 | 336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万扬建设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中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略) | 陈文棋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于克臣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邱玫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庞宝珍 | 总监理工程师 | 谢元清 |
合同工期 | 2024-04-01 ~ 2024-10-01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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