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伟易达实业有限公司电子五金塑胶研发生产建设项目厂房3#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河源伟易达实业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河源伟易达实业有限公司电子五金塑胶研发生产建设项目厂房3# | ||
建设地址 | 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DYA-2-01地块 | ||
建设规模 | (略) | 合同价格 | 1264.7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江西核鹰勘测规(略) | ||
设计单位 | 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源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广东慧政建设(略) | ||
建设(略) | 王伟柱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卞国林 | 设计(略) | 何叶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文娟 | 总监(略) | 邓维康 |
合同工期 | 2024-04-25 ~ 2025-04-24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略)。
六、建(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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