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奥特贝希乡色日克阿热勒(13)村污水处理及饮水管网改造项目
施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略),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乌什县奥特贝希乡人民政府 | ||
工程名称 | 乌什县奥特贝希乡色日克阿热勒(13)村污水处理及饮水管网改造项目 | ||
建设地址 | 阿克苏地区乌什县 | ||
建设规模 | (略) | ||
合同工期 | (略)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皓筠工程设计有(略) | 项目负责人 | 蔡世臣 |
设计单位 | 陕西锦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卫又又 |
施工单位 | 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张强 |
监理单位 | 新疆科盟工(略) | 总监理工程师 | 王芬 |
工程(略) | 项目经理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略)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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