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省**市智慧城市转型
升级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发改环资〔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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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请予审查****银行**省**市智慧城市转型升级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旅文投请〔2024〕1号)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3685.42吨标准煤(当量值)、9039.21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控制在2994.96万千万时以下、年消耗液化石油气控制在2.69吨以下。
三、建设单位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能耗指标与同类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机关存档备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