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3月7日,**市******执法大队****农贸市场日常巡查时,发现临街个体商户业主谢信诚从其店铺二楼拉线到街边为电动车充电。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年3月7日**市******执法大队对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编号:石芫执法石立字[****]001号)。
[案例解析]
谢信诚,男,****年12月生,家庭住址:**市**区石芫乡某某村。该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其经营的临街店铺从二楼拉线到街边为电动车充电,该行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执法大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年3月7日查获谢信诚现场违法行为影像视频资料。
--****年3月7日对谢信诚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年3月7日对谢信诚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乱停放电动自行车、使用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本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线充电的违法行为,根据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并做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飞线充电行为;2.并对当事人口头警告。
[启示思考]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考虑谢信诚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该村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措施并出具书面承诺,建议不予处罚。****年4月2日,**市赣****执法大队下达了对谢信诚在石芫飞线充电行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督促该村民以此为鉴,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