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贞丰县城污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后公告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贞丰县城污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后公告 ****-04-17
公示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黔环通[(略)、《关于印发的通知》(黔环通[****]20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我局对贞丰县城污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04月26日-****年05月0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黔西南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评科) 通讯地址:黔西南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兴义市沙井街财富广场三楼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评科 邮 编:(略)
文件名称 | |
审批文号 | 州环核[****]34号 |
审批时间 | ****-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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