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
关于****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2-20 09:54
豫固转移函〔2024〕71号
关于****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
****:
你公司关于向**博苑****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将产生的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271-006-50)150.0吨,转移至**博苑****公司进行利用,转移过程由****公司负责承运,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转移。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将预期途径时间、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送途径和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在转移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输路线转移危险废物,严防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流失和倾倒。
此复。
联 系 人:****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王瑞
联系电话:0371—****9251
地 址:**省**市**区学理路10号
2024年2月18日
抄送:****生态环境厅、****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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