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略)
发布时间 :(略)被处罚人:甄白雪 性别:女 年龄:36 身份证号:(略)XXXXXXXX0060
家庭住址:**省**沛城东风西路137号 邮政编码:(略)
联系电话:(略)
所在单位:**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职务:春江明月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省*(略)
违法事实:(略)6时30分许,**市允**街道办事处春江明月项目三批次15栋外墙抹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5万元。**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春江明月项目经理甄白雪,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允**街道办事处春江明月“11﹒6”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景政复〔2024〕62号);证据二:《**傣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允**街道办事处**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2024〕—6号;证据三:立案审批表(景应急立〔2024〕7号);证据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允**街道办事处**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1﹒6”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景安调字〔2023〕30号);证据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市允**街道办事处**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会议的通知(景安调字〔2023〕31号);证据六: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景安监字〔2023〕第036号)及会议签到表;证据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春江明月项目“11﹒6”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景建便签〔2023〕1357号);证据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期;证据九:鲁新福《死亡证明》及身份证明;证据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十一:春江明月三批次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证据十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等相关证照;证据十三:**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证据十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证据十五:**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部2023年开工安全培训;证据十六:春江明月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演练培训;证据十七:安全会议纪要4份;证据十八:安全技术交底12份;证据十九:春江明月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证据二十: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55份;证据二十一:人民调解协议书(西景允调〔2023〕324号);证据二十二:调查组《调查询问笔录》14份;证据二十三:**市**局南路派出所《调查询问笔录》13份;证据二十四:调查组《现场照片》;证据二十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据二十六:甄白雪个人收入证明。
以上行为违(略)(一)、(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甄白雪作出处人民币四万八千元整(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略))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