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4-26 17:57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市锦溪镇锦昌路483号4号厂房 | **** | ******公司 | 搬迁至**市锦溪镇锦昌路483号4号厂房,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塑料制品(车载仪器用磁石、各类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等)8000万个。 | 1.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模具清洗机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食堂用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接管****处理厂有限公司,执****处理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四氢呋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粉碎机产生的颗粒物加强车间通风后排放,润滑油、防锈油挥发和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餐饮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