颂怡塑钢制品(河源)有限公司塑钢制品项目(办公楼(连廊)、厂房2)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颂怡塑钢制品(河源)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颂怡塑钢制品(河源)有限公司塑钢制品项目(办公楼(连廊)、厂房2) | ||
建设地址 | 东源(略)(国道G205线东侧)DT-B05-03地块 | ||
建设规模 | 38725.84㎡ | 合同价格 | 5120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江西核鹰勘测(略) | ||
设计单位 |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广东禾文建设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中城永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肖能志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卞国林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辛乐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海文 | 总监理工程师 | 钟伟泉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
二、未(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略)。
六、建筑(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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