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解读分析,以案释法,以案明纪。
同时,公布**市住建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电话:****-****662,接受社会监督。公平****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住建领域相关案例案例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某市印发《****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工作的通知》规定:“**、扩建消防设计审查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并联审查方式进行,委托我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由市住建局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如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不够,暂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委托省内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资质机构完成,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法律分析: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限定由本地机构开展业务,本质是设置不合理的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2: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局(原****委员会)**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地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扶持支持力度,宜设立加分项:在****公司的加5分;在某****公司的加3分”。
法律分析: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