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唐国际(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334
江苏大唐国际(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略)
2. 采购数量:(略)
3. 交货地点:(略)
4. 交货日期:2024-0(略) 至 2024-05-31
5. 运输方式:(略)
6. 交货价格:(略)
7. 数量验收方式:(略)
8. 质量验收方式:(略)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略),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略):(略)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略)com/)
三、(略)
1. 竞价模式:(略)
2. 第(略)截止时间:(略)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略) | ≥3,800 | <3,6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0.4 | ≥0.6 |
收到基挥发份Var | % | 25-40 | |
收到(略) | % | ≤15 | |
全水分(Mt) | % | <40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50 |
灰熔点(ST) | ℃ | ≥1,1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略):
签约地点:(略)
买受人(买方、甲方):江苏大唐国际(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出卖人(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略),就煤炭购销事(略),以资共同遵守。
一、相关定义
1.目的港或第一卸货港:【大唐(略)电厂码头】。
2.交货地点:【大唐(略)电厂码头】。
3.交货期限: (略)
二、煤炭数量及品质
1.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0.5】万吨±【10%】(具体以船舶宣载量为准),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2.分品种质量、数量:
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
品名/煤种 | 产地 | 质量标准 | 数量 (万吨) |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mm) | |||
褐煤 | / | 3800 | ≤40 | ≤15 | ≥25 | ≤0.4 | 1150 | / | 0-50 | 0.5±10% |
3.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必须为单一煤种,否则有权拒收,其中(略)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如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货源短缺,经买方书面同意的,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品名/煤种】供货。
三、交货及运输
1.交货:交货期限为【2024】年【05】月【03】日至【2024】年【05】月【31】日。
2.运输:【卖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煤炭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承运方(略)。
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选择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略)
3.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4.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两位。以装船港磅单确定数量(保留到两位)为验收依据;
2.质量确认:
质量以双方共同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略)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为结算依据。检验偏差超过以下标准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略)】联合验收。
(1)索赔标准:
质量标准:双方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卖方质量-买方质量)不超过【±(略)。
(2)索赔处理:检验机构应将所采煤样分为三份,一份作为买方化验煤样,一份留卖方备查,另一份作为仲裁检验煤样。双方可对前述检验机构进行采、制样和化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质检报告由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检测的一方应在报告出具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原件交予另一方。如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质检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由异议方提出并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卸货港仲裁煤样进行复验。在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争议煤炭具备复检条件(数量保证70%以上、单独堆存)时,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略)检测机构实施垛采复检。若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异超出70kcal/kg,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原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无法单堆单放复检则采用备查样复检。
(3)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略),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安全管理:卖方必须遵守电厂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相关安全、(略),由卖方自行承担后果。】
【(2)靠厂江船在接(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3)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五、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结算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增值税税(略)。
2.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略)基准价格,人民币元/吨 。
3.质量调整价(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以合同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以上,买方(略),如甲方同意接收,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
【硫分(St,ar)】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每超基准0.01%价格降低0.2元/吨;硫分(St,ar)大于拒收值0.6%时,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同意接收的,对超过拒收值部(略).01%价格降低0.4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其他因素调整价:除上述列明的指标外,其他质量、数量指标考核办法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
本合同为靠(略),尽量(略),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略),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略)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略),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六、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同意按(略)煤炭质量、数量检验报告、双方价格确认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
2.买方应在(略)检验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卖方如对“结算通知书”内容无异议,则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3.卖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买卖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4.付款方式:(略)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略)。书面(略),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略),买方书面通知(略)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略):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略)
3. 买方发生破产(略)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略)
1.本合(略),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略),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略)。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卖方所供应煤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根据损失情况对其进行索赔。
九、不可抗力
1.在本(略),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略),买、卖双方对(略)。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略),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略)(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3.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函件等文件均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送达签署页联系人,签署页地址适用(略),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件,若邮(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或本合同履行完毕且买卖双方票、款两清为准(以二者后到的为准)。
2. 本合(略),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大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之外的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略),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略)(大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除外)。
5.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略),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 本合(略),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具体已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买方(盖章):江苏大唐国际(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卖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略)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略) |
注册地:(略)市城北街道城西大道201号 | 注册地: |
通讯地址:(略)市城西大道滨河西路大唐电厂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缪小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略) | 联系电话: |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 | 开户行: |
账号:(略) | 账号: |
税号:(略)MA1MEUHM5C | 税号: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略)。(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3.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函件等文件均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送达签署页联系人,签署页地(略),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件,若邮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江苏大唐国际(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略)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略))。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