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巨元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00台智能起重机及5000(台)套起重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示期为(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请在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审批文号及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内容 |
1 | **巨元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00台智能起重机及5000(台)套起重配件项目 | **市经济技(略)(双力起重集团东侧,二干渠北侧,兴远(略),隆宇集团西侧) | **普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长环审﹝2024﹞32号,2024年4月28日 | 你公司((略)MA3XAKB28R)关于《**巨元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00台智能起重机及5000(台)套起重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豫环办〔2022〕44号),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略),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略),其环境影响报告表(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略)。 |
注:1、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查阅方式:可到**(略)。
2、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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