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绿地中心H区1-4栋、7-8栋、11-12栋楼及地下室二期(基础阶段)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略) | ||
工程名称 | **绿地中心H区1-4栋、7-8栋、11-12栋楼及地下室二期(基础阶段) | ||
建设地址 | **市**区沿海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联络线南侧、江朗大道东侧、郦阳路西侧 | ||
建设规模 | (略)万元。 | 合同价格 | 630.86(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中国有色金属(略) | ||
设计单位 | **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居建工有(略) | ||
监理单位 | **筑(略) | ||
建设(略) | 黄奕槐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让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鑫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施红华 | 总监(略) | 郑希新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略),应当向发证机(略),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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