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废金属物资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略) | 转让底价 | 194.12 万元 |
信息(略) | 2024-04-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14 |
标的(略) | **市>市辖区>涪陵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略)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略),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略),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该标的系**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废金属物资一批,详见《废金属物资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涪陵区白涛街道三胺厂区空地内、高家湾仓库区院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194.1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瑞资评字[2(略) 011 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略) | ||
重要(略)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程利英 | 联系电话 | (略) |
转让方名称 | **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建峰(略) | |||
评估(略)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略),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该标的系(略),详见《废金属物资明细表》。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50万元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略),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略)。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略)。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略))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略)(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六、本次标的系**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废金属物资一批,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数量、重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略)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若因受让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除扣(略),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略)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运输、装卸、清理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com/News2017?id=204。 九、在受让方结(略),转让方负责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应在标的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遵从国(略)清理等工作(涉及需有资质机构进行专业作业的,由受(略)),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略)。 十一、标的物具(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名称、材质、重量等相关信息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评估报告中描(略)资产名称、材质、重量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废金属物资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略),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略),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联交所集(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略) |
附件下载:
废金属物资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