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推动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建设局编制了《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实用性、合法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15日),可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或建****建设局政策法规科。
电 话:0510-****1405(8:30~11:30,13:30~17:00)
邮 箱:****@qq.com
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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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一)消防审验
1 | 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竣工后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1.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申报消防验收的流程:建设单位可通过 **政务网 进行网上申请。咨询电话:0510-****1311。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11 |
2 |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抽中的项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1.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仍不停止使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1.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申报消防备案的流程:建设单位可通过 **政务网 进行网上申请。咨询电话:0510-****1311。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11 |
3 | 建筑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1.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建筑设计单位未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3.设计中出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 | 建筑设计单位应加强培训,提高设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消防设计专业能力,确保消防设计质量。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11 |
4 | 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 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建设局申报领取消防行政许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咨询电话:0510-****1311。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11 |
5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如:建设单位为了压缩工期或者节省成本,示意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者施工时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和资金投入,协调好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四者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11 |
6 | 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 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2.建筑施工企业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与建筑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在设计单位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11 |
7 | 工程监理单位严格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保障消防施工质量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如: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或者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11 |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阴市区域内的需要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2.该清单并未涵盖建设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二)建设单位
1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如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土方工程、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消防改造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门窗工程、外墙涂料工程等未单独立项,进行平行发包。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的时候要注意单位工程是最小发包单位,不能将单位工程里没有单独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分解后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2.建设单位应该遵循施工合同的约定,将单位工程的施工全部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来完成,不能将总包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例如门窗、涂料、精装修、消防、水电安装等再另行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3.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分包工程工程款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2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在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建设单位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询问。咨询电话:0510-****7060。 。办理质监手续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服务中心 0510-****1011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1.审图部门:******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 ****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0510-****7423 ****建设局建筑节能与设计科 0510-****1421 |
4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2.建设单位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服务中心 0510-****1011 |
5 |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1.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2.超过三个月的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 纳管建设项目1.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2.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服务中心 0510-****1007 |
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住建局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1.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及时****服务中心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3.移交工程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工程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 ****服务中心 0510-****0813 |
7 | 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 |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5.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7.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市区域内的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2.该清单并未涵盖建设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三)施工单位
1 |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 1.施工工地四周沿路未设置硬质围挡; 2.场地内有裸露的土方或者容易造成扬尘的建筑材料未覆盖; 3.未洒水抑尘,脚手架、围墙没有设置喷淋,雾炮、喷淋设施等没有开启使用; 4.地面未清扫冲洗到位,有浮土或积水泥浆; 5.工地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或车辆出入时未经冲洗直接带泥上路; 6.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化处理。 第六十九条第四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 1.施工工地四周沿路设置硬质围挡; 2.场地内有裸露的土方或者容易造成扬尘的建筑材料应进行覆盖; 3.采取洒水抑尘的方式控制扬尘,脚手架、围墙没有设置喷淋,雾炮、喷淋等硬件设施完备并正常开启使用; 4.地面清扫冲洗到位,减少浮土和积水泥浆,清扫人员需专人专岗; 5.工地出入口需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车辆出入时必须进行冲洗,不可带泥上路; 6.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服务中心 0510-****1007 |
2 |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现场履职 | 1.工程备案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 2.项目经理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符合要求; 3.施工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管理人员; 4.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或不在现场且无相关请假手续; 5.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中无危大工程现场履职记录,或带班记录造假; 6.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接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 |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三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 | 1.工程备案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到岗履职; 2.施工单位变更备案项目经理,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兼职。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3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工人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正确悬挂安全带,危大工程未开展现场监督等; 2.动火作业、脚手架拆除等作业时专职安全员未在现场监督等。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 | 1.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4 |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施工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03****服务中心 0510-****1003 |
5 | 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1.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与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变更; 5.存在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增加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具体查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6 |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假冒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证书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 1.《**省建筑施工****基地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0〕3 号)附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种汇总表》: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9)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10)建筑焊工(电气焊、切割)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塔式起重机) (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施工升降机) (13)桩机操作工 (14)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15)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叉车司机 (16)建筑施工现场场内装载车司机 (17)建筑施工现场场内翻斗车司机 (18)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推土机司机 (19)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挖掘机司机 (20)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压路机司机 (21)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平地机司机 (22)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司机 (2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 (24)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25)架桥机司机 (26)隧道运土轨道电瓶车司机 (27)盾构机司机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书原件上岗; 3.要严格核查证书真伪。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核查证书真伪时一律通过颁发证书的省(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官网或其授权机构正式网站查询信息,凡信息不符的视为假证。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7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 |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 管理费 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1.施工单位派驻的管理人员,须自己本单位职工,有社保、工资、劳动合同关系,且有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如从社会上外聘的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有劳动合同,原单位解聘手续,以及在合理的期限内办理社保并发放工资。 2.施工单位应完善工程财务,有完整的工程款往来明细账本、资金流水凭证。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8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1.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 1.单位负责人、分管投标负责人及投标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他招投标规章及信用考评、公示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单位分管招标****公司签订投标保密协议,并严格考核。 3.制定单位投标加密锁多人共同保管制度,不得随意出借。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01 |
9 |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 1.投标人必须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其他单位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许可证件必须是与原件一致,不得伪造、变造。 3.投标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必须是真实业绩,不得伪造建设规模、合同价款、竣工时间等。 4.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员,有真实的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关系,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且投标时无在建工程。 5.投标人提供的信用状况材料,必须是真实无误,不得伪造。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01 |
10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1.未按施工图纸施工; 2.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未按工程技术标准施工; 4.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其他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服务中心 0510-****1011 |
11 | 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1.施工单位并未建立材料进场检验台账,未对用于施工的建设材料进行检验。 2.在检验结果、报告未明确的情况下,提前使用,最终检验结果是不合格。 3.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1.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工地材料员、送样员、收料员、资料员、项目经理分工明确,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送检、查验合格证检验报告、材料报审及审核。 3.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如:公司质量负责人不定期去工地抽查材料的检验资料、合格证和报验给监理的台账资料等。 | ****服务中心 0510-****1011 |
12 |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 1.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资员); 2.配备人数未达标; 3.施工单位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管理人员。 |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 | ★★☆ | 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资员); 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到岗履职; 3.变更项目管理人员,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13 |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未按规定根据项目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4.施工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 |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即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各种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 3.按规定根据项目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 5.变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14 | 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 |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1.施工单位在发包劳务作业时,不能将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一起发包。 2.施工单位将劳务分包后,工****公司负责组织安排,不得再与包工头个人签订承包协议。 3.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劳务除外。 4.个人不得承接任何工程。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15 |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1、施工总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承揽了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揽的建筑工程; 2.专业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承揽了应由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者二级企业承揽的钢结构专业工程。 |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16 | 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 1.施工单位未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2.收集的资料记录弄虚作假,代签字、伪造假报告等。 |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 ★★☆ | 1.施工单位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具体包括: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记录;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等; 2.施工单位应对收集的资料记录真实性负责。 | ****服务中心 0510-****1011 |
17 |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 1.施工前没有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2.没有根据实际施工阶段和施工环境,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3.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18 |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服装等。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19 |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 1.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主要指塔吊、外用电梯、**架及井字架、汽车吊等;各类提升式脚手架;模板及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可以自己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械进行验收。 3.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的制作、架体的垂直度、附墙距离、顶端的自由高度;电气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度;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设备、设施出厂前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4.对于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20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加强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甚至对主管部门开具的安全隐患整改单,仍不重视,不采取措施按整改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1.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安全台账、领导带班台账,应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要有领导带班检查记录、项目部检查记录等;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相关文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关于对建筑施工重大隐患实施清单化管理的通知》。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21 | 施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管理职责 | 1.未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2.未对现场作业条件进行确认,确保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未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5.在危险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 《**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如吊装方案、脚手架搭设方案、塔吊顶升加节扶墙方案等; 2.人员、环境、安全警戒线等警示设施需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棚等; 5.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区域; 6.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7.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22 | 施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4.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6.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7.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条 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 |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按月核算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严格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汇总后交建设单位审验。 4.协调落实人工费用。依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负责协调建设单位按月足额将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委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工程总承包单位向开户行提供工资支付表,并委托开户行通过工资专户按月足额代发民工工资。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知农民工维权途径和维权电话,引导农民工合法、合理维权。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23 | 施工单位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已开始施工; 2.施工单位无法提供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专家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 3.参加论证的专家未从专家库中选取; 4.按规定进行了专家论证但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少于5人; 5.与工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了专家论证会; 6.专家未参加专家论证会即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或专家由他们代签字。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 |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请查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参加论证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专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24 |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修改完善已开始施工; 2.专项方案修改完善,但未重新按规定履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程序; 3.专项方案修改完善,但未经专家组长同意。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 |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规定请查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提出 修改后通过 或者 不通过 的,专项方案应修改完善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专家组长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25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 |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实际情况和施工环境,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重新投入使用;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 |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26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履行安全职责 |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27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中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 中标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 | ****建设局****管理科 0510-****1301 |
28 |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场**行查验 |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行查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 | 1.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不能为了降低成本,以次充好,甚至采购、租赁假冒伪劣的产品; 2.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要进行查验。有些产品,特别是出租的产品,可能已经存在损耗,产品的安全性能大大降低,必须进行查验,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才能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并应当做好查验记录。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29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 1.危大工程施工监测未按规定实施,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仪器设备; 2.危大工程施工监测无实施记录或记录不全; 3.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实施记录造假。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 | 1.施工单位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并做好台账。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 ****服务中心 0510-****1009 |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市区域内的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2.该清单并未涵盖建设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四)监理单位
1 |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2 | 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履行质量义务 |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 ★★☆ | 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3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能 | 1.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未上报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4 | 危大工程中监理单位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1.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2.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 | 1.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2.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3.监理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市区域内的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2.该清单并未涵盖建设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五)设计、勘察单位
1 |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1.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不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非强制性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 | 1.加强设计、勘察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设计、勘察业务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局建筑节能与设计科 0510-****1421 |
2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正确履行义务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工程无质量问题。 | ****服务中心 0510-****1003 |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市区域内的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勘察单位。2.该清单并未涵盖建设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