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218号)第二十九条“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结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规〔2022〕5号)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至5月26日
意见反馈渠道:
一、信函地址:****中心一楼住建局房产窗口,邮政编码:833500;
二、电子邮箱:****64833@qq.com;
三、传真:0909-****360;
四、联系电话:0909-****171。
附件:****关于修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决定的(征求意见稿)
****住建局
2024年4月26日
****关于修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决定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218号)第二十九条“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结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规〔2022〕5号)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指导工作。****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分配、使用、租金收取、维修养护等运营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运营管理单位也可由所有权单****建设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三、将第十二条(四)修改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四、将第十三条(四)、第十五条(五)修改为“符合**县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含本数)。”
五、在第二十条“公示7天”后增加“公示期间应将申请人房产、车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县民政、**、税务、自然**、市监、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相关部门应配合并按照要求完成信息核实。”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共性材料。申请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征信报告、银行流水账。(二)其它材料。根据申请人条件提供相对应的材料,如结婚证、低保证、残疾证、现役军人家属配偶军官证、退役军人证、全日制毕业证、营业执照、单位聘用(务工)合同、优抚对象认定材料、低收入认定材料、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认定材料、见义勇为认定材料、引进人才认定材料等等。”
七、将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一般为5年”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由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承租人信誉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可签订最短1年和最长3年的租赁期。”
八、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资格”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九、将三十条“运营管理单位应予以调换”修改为“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十、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培训说明,双方开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查验,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无安全隐患,对房屋存在待维修或安全隐患的禁止配租。”
十一、第三十二条第六段内容“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三类……”修改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比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第六条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内)。
租金按照收入高低分4个档次收取,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不带电梯:第一档收入符合低保家庭的租金0.7元/月/平方米;第二档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的租金2元/月/平方米;第三档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4元/月/平方米;第四档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5元/月/平方米。
带电梯:第一档收入符合低保家庭的租金为1.46元/月/平方米;第二档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的租金为3.89元/月/平方米;第三档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为5元/月/平方米;第四档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为5.83元/月/平方米。”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租人缴纳规定租金确有困难或其他特殊条件的,应由以下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减免租金****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民政局负责经济收入困难的家庭且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人社局负责引进人才、三支一扶等人员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局负责警务人员及家属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组织部负责西部计划人员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管理局负责现已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卫健委负责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县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支付租金的减收比例和免收依据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并建立维修养护档案,维修****政府采购形式确定。县财政局负责全额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及禁止配租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维修范围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室内非人为损坏的墙体、楼板、阳台栏杆、供排水和供热的设施和管道、用电线路,以及自然老化设施等,维修项目实行申报、验收、质量回访制,申报人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验收人为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维修单位、承租人三方,质量回访由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物品应和维修资料妥善保存。应由物业管理人或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所有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不得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范围,物业管理人或承租人拒绝维修并催告不履行维修责任的,可由运营管单位先行维修,对产生的维修费和赔偿可从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中扣除,不****法院诉讼解决,对物业管理人、承租人运营管理单位可采取通报或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
十四、将第三十九条“对在租赁期内(1-5年)”修改为“对在合同签订的租赁期内”
十五、将第四十条最后一段“要坚决进行清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修改为“要坚决进行清退,运营管理单位要采取书面送达限期(15天)清退通知、清退催告通知的方式,书面送达应两人以上且保存影像资料,承租人拒签或无法联系到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并张贴在承租房进户门上,将清退名单上报所有权单位和监管单位纳入诚信体系管理。承租人(包括无法联系)仍拒绝退出的,运营****法院申请强制清退。”
十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合同租赁期届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运营管理单位应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年审,年审资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以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因特殊情况无法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租赁合同价格的2倍缴纳租金。
十七、将第四十二条和五十条合并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应诉求渠道,对投诉、转办的案件,要重点做好跟踪整改和督办,并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不定期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每年全覆盖巡查不得少于2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核查租金收支情况。县市监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收取租金的检查。”
十八、将第四十五条“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修改为“按照租赁合同价格的2倍补缴租金”。将“****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运营****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应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政府、****政府、****政府作为政府面向社会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单位,县自然**、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应负责指导完成不动产证登记,财政部门应负责不动产证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障。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将第四十八条“****建设局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修改为“****建设局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立,将失信名单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周转房的联合惩戒范围。”
二十一、将第四十九条“****建设局”修改为“所有权单****建设局”
二十二、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序号依次修改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